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03 > 2003年10月8日 第 6 期(总第 6 期)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03-12-08
名 称:罗湖区委组织部罗湖区人事局关于印发《罗湖区国家公务员轮岗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3年8月19日)
罗组通〔2003〕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公务员岗位轮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罗湖区国家公务员轮岗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湖区国家公务员轮岗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队伍建设,增强政府机关活力,促进公务员岗位轮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实行职位轮换(轮岗)制度。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在执法、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审批等岗位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应当轮岗:
(一)在同一班子中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满10年或任正职满5年的;
(二)在同一科室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或在同一科室工作或任非领导职务满10年的;
(三)在同一单位负责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和执法、执纪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
(四)因工作需要轮岗的。
上述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属交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制定公务员轮岗方案。处级公务员轮岗,按照公务员任免权限,经任免机关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科级以下公务员轮岗,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对列入轮岗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进行考核。
第七条对列入轮岗的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从事管钱、管物、管项目等工作性质特殊的处级公务员在轮岗离任前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条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办理任免职手续。轮岗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好公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公务员本人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任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条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凡有群众投诉的,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轮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