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罗湖区委组织部发布日期:2003-10-08

名 称:罗湖区委组织部罗湖区人事局关于印发《罗湖区国家公务员轮岗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 号:罗组通〔2003〕48号

罗湖区委组织部罗湖区人事局关于印发《罗湖区国家公务员轮岗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03-12-08 AI脑图

  (2003年8月19日)

  罗组通〔2003〕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公务员岗位轮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订《罗湖区国家公务员轮岗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湖区国家公务员轮岗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队伍建设,增强政府机关活力,促进公务员岗位轮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实行职位轮换(轮岗)制度。轮岗的重点是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在执法、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审批等岗位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三条  公务员轮岗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务员应当轮岗:

  (一)在同一班子中担任正、副处级领导职务满10年或任正职满5年的;

  (二)在同一科室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7年的;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5年的;或在同一科室工作或任非领导职务满10年的;

  (三)在同一单位负责管钱、管物、管人、管项目和执法、执纪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

  (四)因工作需要轮岗的。

  上述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属交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制定公务员轮岗方案。处级公务员轮岗,按照公务员任免权限,经任免机关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科级以下公务员轮岗,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报区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对列入轮岗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要进行考核。

  第七条  对列入轮岗的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和从事管钱、管物、管项目等工作性质特殊的处级公务员在轮岗离任前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八条  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办理任免职手续。轮岗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好公务交接手续。

  第九条  公务员本人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新岗位任职,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条  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轮岗工作的监督检查。凡有群众投诉的,要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  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轮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罗湖AI助手
用户协议免责声明 吸附 全屏 关闭
历史记录 清空

暂无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