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03 > 2003年10月8日 第 6 期(总第 6 期)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03-12-08
名 称:罗湖区人事局关于印发《罗湖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2003年9月23日)
罗人通〔2003〕1号
《罗湖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湖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结合罗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三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应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区政府在年度考核时设立公务员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考核办)负责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设立公务员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人事(干部)等机构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的日常事务由考核小组指定人事机构或者人事干事承办。
第六条 公务员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全区公务员年度考核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副处以上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各机构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内部机构主管领导人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考核机构成员,必须坚持标准,严格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对考核过程中的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八条 考核对象为本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第九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时间已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十条 调任、转任的公务员,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对调任、转任到现工作单位不足半年的,原单位除提供其调任、转任前的有关情况外,还应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第十一条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或年度考核时已回原机关的,由原机关进行考核,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在挂职单位工作超过半年且年度考核时仍在挂职锻炼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原机关确认。
第十二条 轮换、晋职、降职的公务员,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办理。
第四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六条 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能、勤、绩单项内容评鉴结果的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本办法所称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本办法所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本办法所称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本办法所称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十七条 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工作任务及其难易程度为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的标准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能力强,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并且德、绩评鉴结果为优秀,能、勤评鉴结果为良好以上。
称职等次的标准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能力较强,工作积极,成绩明显,并且德、绩评鉴结果为良好以上,能、勤评鉴结果为合格以上。
基本称职等次的标准是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能力及态度一般,基本完成本职工作,并且德、绩评鉴结果为合格以上,能、勤评鉴结果至少一项为合格以上。
不称职等次的标准是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并且德、绩评鉴结果至少一项为不合格,或能、勤评鉴结果均不合格。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第五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对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防止繁琐,宜于操作,可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考核公务员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或由本单位负责人授权同级副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二十三条 平时考核的基本方法是:
(一)被考核人如实填写工作记录;
(二)考核人查阅被考核人工作记录,检查其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工作作出阶段性评鉴。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职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年度考核鉴定表》;
(二)内部机构主管领导人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内部机构主管领导人员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进行审核;
(四)机关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
考核担任区、街道办事处国家行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应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区、街道办事处国家行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必要时也可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意见须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结果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区镇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人事部门将《年度考核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并将考核工作总结和《年度考核呈报表》、《考核情况汇总表》、《编制管理册》报送区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考核结果不产生效力。
区财政部门按区组织人事部门的核准意见拨发考核奖金。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工资额(含全国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住房补贴、物价补贴和月奖金)为基数,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二)机关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适当放宽职务晋升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予以辞退。
第二十九条在按规定计算晋级、晋职任职年限时,除组织上原因外,应扣除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年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