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03 > 2003年10月8日 第 6 期(总第 6 期)
发布机构:发布日期:2003-12-08
名 称:罗湖区人事局关于印发《罗湖区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规定》的通知
(2003年9月23日)
罗人通〔2003〕2号
《罗湖区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湖区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罗湖区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看护假、探亲假、丧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四条 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享受年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5年者,每年休假5天;
(二)满5年至10年者,每年休假7天;
(三)满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
(四)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第五条 年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第六条 一年内病假、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条 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
年休假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安排,逾期不补。
第八条 工作人员婚姻假期5天。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婚假为15天。
第九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在子女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依法生育第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工作人员,在配偶休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在小孩出生后三个月内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事假处理。
流产、难产等其他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连续工作满1年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父母或配偶不在深圳市工作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工作人员与配偶两地分居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不含路途);未婚工作人员父母不在深圳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不含路途);已婚工作人员父母不在深圳的,每四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5天丧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丧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市、区属医院医生诊断,出具病假书,并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本年度未休年休假的应先请年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时,应事先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并做好交接工作:
(一)本人填写请假、休假申请表;
(二)按管理权限,报请审批;
(三)将经批准的请假、休假申请表送交单位办公室归档。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和丧假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各单位正职领导(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休假的,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二)单位副职领导或副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休假,报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三)副科级以上工作人员休假,报办公室审核后,报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四)其他工作人员休假,报办公室审核后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第十八条 各种假期国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