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人民政府公报 > 2003 > 2003年10月8日 第 6 期(总第 6 期)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3-12-08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罗府〔2003〕41号
《罗湖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四届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湖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罗湖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区国资委有序运作,根据市有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国资委是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区国资办是区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国资委委员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中委任产生。
第三条 凡属区国资委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区国资委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并付表决。
第四条 区国资委对全区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采用会议审议形式进行。
第五条 区国资委审议或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关政策拟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 涉及区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区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
(三) 区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四) 区级资产经营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资格的确认;
(六) 区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草案;
(七) 经营区属国有资产部门提出的年度经营计划、长远规划和国有资产年度运营报告;
(八) 有关区国有资产的重组方案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九) 区重大物业资产出租、发包方案;
(十) 规定数额以上对外投资;
(十一) 对区有关部门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履行职责情况考核后的奖惩方案;
(十二) 对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六条 区国资委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个季度召开一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区国资委临时会议:
(一) 区国资委主任提议举行;
(二) 3名以上区国资委委员联名提议;
(三) 区国资办或区国资委副主任提议,并经区国资委主任同意。
第八条 区国资委会议议程由区国资委主任确定。区各部门(单位)提出的应由区国资委会议审议的事项,由区国资办收集、筛选,列出必须提交区国资委会议审议的议题,送区国资委主任审定。
第九条 列入区国资委会议的议题应符合以下条件:内容属于区国资委会议的议事范围;处理方案基本成熟,各方面意见基本达成一致。或对意见虽然分歧较大,但情况清楚并已作充分协调;议题的内容应有明确的观点、反映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条 区国资委会议议程确定后,会议事项涉及的部门应在开会前3天将有关资料送区国资办,由区国资办负责将会议通知及有关资料于开会前2天送达区国资委委员。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的区国资委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区国资委举行会议时,区国资委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二条区国资委会议由区国资委主任主持、区国资委主任不能出席时委托副主任主持。主持人的职责是:主持会议,掌握会议进程;组织与会人员讨论有关议题;集中、综合会
议讨论意见;处理、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问题;组织表决。
第十三条 区国资委会议议事程序:主持人提出议题;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简要汇报情况;展开讨论,委员个人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会议实行逐项表决制,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记名投票形式。表决结果,要逐项记录在案并在会上宣布。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记入票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由区国资委主任确定区国资委会议的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会议由区国资办指定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纪要由区国资办主任审核后送区国资委主任、副主任共同签发。会议纪要分送区国资委委员、政府有关部门、区国资办及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部门)。
第十七条 区国资委会议决议的调整和变更,需由下一次区国资委会议重新研究议定。
第十八条 区国资委决议由区国资办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区政府1999年7月12日发布的《罗湖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暂行办法》(罗府〔1999〕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