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03-12-08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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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2003〕60号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四届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罗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属行政执法主体,市驻区的行政执法主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要重社会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统一组织、指导,具体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机构(以下称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章  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遵循法律的规定,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任何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行政。
    第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行为应当适当。
    第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要准确掌握本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区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以下统称法律文件)的内容,及法律文件制定、实施、修改或废止的时间,保证所执行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执行法律文件较多的单位,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进行汇编。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本机关的法定职责进行汇总。并将本机关法定职责分解到科室、分解到岗位,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内设机构、岗位的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责任和执法目标。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实施的法律文件需要制定配套措施或者办事程序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制定。
 本规定实施后的新法律文件需要制定配套措施或者办事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新法律文件实施前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公开本机关所执行的法律文件和本机关实施法律文件的配套措施和办事程序,并在办公场所公示行政执法依据、职责范围、执法程序、期间、条件及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出示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办理制度,统一规范本机关的公文办理程序和法律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内部纠错机制,对本机关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委托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主体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行政执法主体在订立委托行政执法协议书后十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提请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委托执法的情况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受社会监督。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过错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年终考评,建立本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任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制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准确掌握、运用法律规范,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执行罚没财物收缴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
禁止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没款数额指标。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行政机关联系制度,可以采取情况通报、集中办公和联合执法等方式,简化行政执法程序,方便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主体已受理的不属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直接向区人民政府负责,每年一月十日前向区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上年度执法情况报告。
    年度执法情况报告应当包括各项执法工作的数量,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及其败诉比例,行政赔偿、行政执法考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及其处理情况,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办法或者建议。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明确本单位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某一项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要求所属行政机关提交专项执法情况报告。
 专项执法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该项法律文件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或者建议。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主体的年度执法情况报告或者专项执法情况报告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该行政执法主体行政首长年度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加强对其所属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保证全区政令统一。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督察制度,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二十六条 区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等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日常监督,及时查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章  责任制度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主体不按照本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或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行政执法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罢免由其任命的行政机关首长。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执法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8日起实施。
    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罗府〔1997〕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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