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乡村振兴 > 资金信息
全村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元(2014年不变价)以下;农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为扶贫标准。行政村相对贫困人口占该村户籍总人口5%以上;行政村居住破旧泥砖房(茅草房)的农户占该村户籍总数10%以上的优先;属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石灰岩地区、省属水库移民区的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贫困村的确定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县、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来源:广东省扶贫信息网)
附件:
相关稿件: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