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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合同一般包含哪些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7-23

  根据2025年12月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3号公布的《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九条规定,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委托生产合同一般包含下列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一)委托双方的资质;

  (二)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

  (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采购及提供方式;

  (四)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

  (六)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合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

  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