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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公示的要求如下: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网店名称应当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一致。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展示经营资质、实体经营门面、实际经营地址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确保展示的信息真实、准确。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无堂食”标识。倡导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餐饮食品加工制作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设置“明厨亮灶”的链接标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监控画面覆盖餐饮食品加工制作的关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