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辖区社会组织:
现将《罗湖区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6年1月25日印发施行的《罗湖区社会组织激励扶持暂行办法》(罗民〔2016〕3号)同时废止。
罗湖区民政局
2020年9月21日
罗湖区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机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14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办〔2018〕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罗湖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社会组织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激励扶持申请:
(一)近三年存在未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情形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四条社会组织激励扶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依法合规、专款专用、择优支持,注重绩效。
第五条社会组织激励扶持经费由区财政局安排并纳入区民政局年度预算。
第六条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激励扶持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支持社会组织成立党组织。社会组织应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凡是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社会组织可以本着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成立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党建启动经费扶持。社会组织党委管理的党组织被评为5星级党支部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党建经费扶持。已经获得一次性扶持的党组织不再列入扶持范围。
第八条支持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社会组织应积极参加等级评估,通过评估提高法人治理能力,提升自身规范运作水平。当年被评定为3A级、4A级、5A级的社会组织,次年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5万元扶持。
第九条支持优秀社会组织发展。区民政局每年开展一次优秀社会组织评选活动,视资金情况择优对辖区不超过15家优秀社会组织给予每家5万元激励扶持。优秀社会组织评选方案由区民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社会组织党建扶持资金必须用于社会组织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其他扶持资金应统筹用于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具体如下:
(一)场地租金。包括社会组织为其办公或活动场所所支付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
(二)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即社会组织实施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成本费用支出。
(三)能力建设费用。包括为提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组织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而组织的培训项目,以及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理论研究所需费用。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十一条区民政局于每年3月份发布当年社会组织激励扶持申报工作通知。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应在申报期内按通知要求向区民政局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扶持项目的,由区民政局审核并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本办法第九条扶持项目的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初审。区民政局收到社会组织申报材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通知社会组织补齐,社会组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第三方机构成立评审小组,组织专家对申报社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和实地考察,确定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通过“罗湖政府在线”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后,对提出异议的社会组织,由区民政局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将取消相关社会组织的扶持资格。被异议社会组织的扶持资格取消后,根据评审得分排名从高到低进行递补并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审议确定扶持名单,按程序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对社会组织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合规使用扶持资金,每年向社会公开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扶持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时停止扶持资金发放并追回已发放资金,三年内不得申请资金扶持,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社会组织将被列入异常名录。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各专业领域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政策,由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各专业社会组织获得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扶持的,不影响依据本办法获得的扶持。
第十九条各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自行制定社区社会组织扶持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1月25日印发施行的《罗湖区社会组织激励扶持暂行办法》(罗民〔201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