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罗湖区民政局关于2015年度罗湖区社会组织年度报告结果的公告及多年未参加年检(报)的公告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1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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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民函〔2016〕86号

辖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在各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各社会组织的支持配合下,2015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工作已顺利结束,现将今年年度报告情况及多年未参加年检(报)公告如下:

  一、社会团体参加2015年度年报情况及多年未参加年检(报)的情况

  根据《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罗委函〔2015〕20号)规定,今年社会组织年检制度继续采用年报与抽查相结合制度。应当参加2015年度年报的社会团体共有243家,其中参加年报的社会团体229家(名单见附件1),未参加年报的14家(名单见附件3)。在未参加年报的14家社会团体中,累计一年未参加年报的有8家,累计二年未参加年报的有1家,累计三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或年报的有5家。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和《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累计两年未接受年检的,责令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累计三年不接受年检的,予以撤销登记。我局将依法对相关社会团体作出处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2015年度年报情况及多年未参加年检(报)的情况

  应当参加2015年度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309家,其中参加年报的267家(名单见附件2),未参加年报的42家(名单见附件4)。在未参加年报的4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累计一年未参加年报的有10家,连续二年未参加年报的有4家,累计三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或年报的有28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一年不接受年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规定,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我局将对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处理。

  请登记证书还未加盖年度报告戳记的社会组织于12月31日前携带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罗湖区行政服务大厅12号民政窗口加盖年度报告戳记。

  附件:1.附件1:罗湖区完成2015年度年报的社会团体名单.doc  

  2.附件2:罗湖区完成2015年度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doc  

  3.附件3:罗湖区未完成2015年度年报的社会团体名单.doc 

  4.附件4:罗湖区未完成2015年度年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doc  

  罗湖区民政局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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