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民〔2017〕20号
辖区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要求,社会团体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两项行政审批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实施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根据上述要求,现将我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材料调整如下:
1、社会团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无需再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我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2、社会团体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无需再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我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罗湖区民政局
2017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