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深圳市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工作方案》《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社会组织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罗湖区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防范社会组织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和打击处置社会组织领域非法集资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业务认识。社会组织具有非营利性,其业务活动禁止有“高额回报、分红”等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社会组织公益慈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等同于向社会捐赠,不得以利息、分红等形式获取利益。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或是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所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加强对会员以及理事会成员的宣传,明确参与非法集资的危害,引导会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参与、不协助非法集资行为,加强理性思考判断,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形成从上到下全领域防非打非的良好氛围。
三、做好自查自纠。各社会组织要制定本组织在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方面的制度措施,及时对所属会员及理事会成员进行排查,对发现存在参与非法集资或以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会员,要及时予以清退,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四、形成打击合力。我局将对名称、业务范围方面涉金融内容的社会组织进行摸底排查,协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管理,对风险隐患发现一批,处置一批。各社会组织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请及时收集和保存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并积极向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涉非线索。
罗湖区民政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