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20-114999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0-03-25
名 称:《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该办法规定,凡持有深圳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市区或所在县(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保障的对象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基本保险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未能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优抚对象;因其他原因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二、下列情形不享受低保
该办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拥有机动车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三)超过社会平均消费水平享受高档消费项目或购买高档消费品的;
(四)人均持有现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金额超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十倍的;
(五)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而放弃、转移个人或家庭财产的;
(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或者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已满五年但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
(七)购房入户未满八年的;
(八)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档消费项目和高档消费品的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低保对象优惠多
凡连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可领取低保金存折,并可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配套优惠扶助政策待遇。
1、义务教育阶段(就读本市非民办学校)的学生免交书杂费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学生服务费;
2、低保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享受低保标准14%的基本医疗救助;
3、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户籍成员可享受综合医疗保险;
4、未满18周岁的少儿可享受少儿医疗保险个人自缴费的核报。
在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的同时,民政、教育、国土房产、劳动保障等部门一起研究解决低保对象的教育、医疗、住房难等问题,实施了一系列救助措施。
四、如何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该办法规定,凡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的城市居民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证明包括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供领取离退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属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证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受理申请的单位、审核部门、审批机关各应在受理时限内办结初审、复核、审批手续。从批准之日起下月起给保障对象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年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
五、如何计算确定家庭收入和人口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下列人员:
(一)配偶、子女(包括户籍迁出本市的在校就读子女)、父母;
(二)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市、区民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及其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四)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养老金;
(六)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
(八)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九)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十)自谋职业收入;
(十一)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残疾人补助;
(四)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费;
(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
(七)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八)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金;
(九)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六、低保人员的法律责任
低保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停止发放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由区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回骗取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低保人员家庭财政状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不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报告的;
3、假冒低保人员,骗取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低保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一年内无特殊生活困难提出申请的,街道办事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