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综合管理要求 |
管控维度 | 序号 | 管控要求 | 属性 |
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1 | 执行《深圳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动态更新成果》全市总体管控要求、罗湖区区级共性管控要求以及ZH44030330006笋岗街道一般管控单元(YB06)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 | 约束性 |
产业引入要求 | 2 | 本单元规划用地主要为居住用地,可以引入商业、办公、居住等项目,在符合本单元功能布局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引入餐饮服务项目。 | 预期性 |
3 | 本单元涉及罗湖北科技创新集聚区,重点布局的产业集群类别包括大健康、现代时尚、安全节能环保、数字创意。 | 预期性 |
功能布局要求 | 4 |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 | 约束性 |
5 | (1)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 约束性 |
6 | 垃圾转运站不宜设在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Ⅰ类(大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30米;Ⅱ类(大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20米;Ⅲ类(中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15米;Ⅳ类(小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10米;Ⅴ类(小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8米。转运站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大、中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宜为5—10米,小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3米。 | 预期性 |
7 | (1)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地铁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并根据需要做好噪声防护措施。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 (3)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 预期性 |
在考虑广深铁路两侧的土地利用规划时,铁路两侧建筑物应科学规划,临铁路第一排建筑尽量规划为商业用房、仓储、工业等非噪声敏感建筑。 | 预期性 |
8 | (1)本单元东北侧为洪湖水质净化厂。新建、扩建的污水处理项目应合理布局,产生恶臭气体的污水预处理单元(细格栅、沉砂池)、生化处理单元(生物反应池)和污泥处理单元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以及泵房、风机房等噪声源应远离居民区。 (2)水质净化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该水质净化厂卫生防护距离为厂区污水及污泥处理区周边100m,在该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 | 约束性 |
9 | 地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按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2)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3)变更土地用途或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4)已收回、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拟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5)规划用途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地块。 (6)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用地。 | 约束性 |
生态保护要求 | 10 | (1)施工期占用栖息地缓解措施:建设绿地和公共开敞空间,以及在建筑物楼顶设置绿地、建筑物100m高度处种植景观绿植等措施来有效缓解施工期占用栖息地带来的影响。 (2)施工期,控制施工强度,严格限制施工时间,尽量避开鸟类繁殖期、迁徙期施工;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控制范围,减少临时占地和植被破坏,在工程结束后,恢复绿化,可种植较密集的人工植被。 (3)光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日间减少会反射阳光的施工器械的使用,或使用反射率低的器械;夜间减少灯光的使用,或采用降低光照强度、使用短波光照明、延长灯闪烁时间间隔等方式减轻影响,同时控制光照方向,应背对洪湖公园照射,不应直射。运营期间,建议中低层(30m及以下)不使用玻璃幕墙。同时在靠近洪湖公园鸟类栖息地一侧建议不使用玻璃幕墙,远离洪湖公园一侧如要使用玻璃幕墙,建议使用低反射率或在玻璃面设置栅栏、麻点,使玻璃不透光。 (4)运营期建筑物高度影响缓解措施:靠近洪湖公园一侧建筑物高度保持不变(现状建筑物高度最高在100m左右),向西侧呈倒锥形逐渐升高,同时拉大建筑物间的间距(大于80m)。建议在夜间或可视度低的天气情况下使用蓝色和绿色光源作为警示灯。 | 约束性 |
11 | 开展创意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绿墙、阳台绿化、桥体绿化等,实施见缝插绿和补绿增绿。依托城市更新改造,充分挖掘立体空间绿化潜力。 | 预期性 |
绿色低碳发展 | 12 | 完善区域交通配套设施,提倡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加强充电设施等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全面完成生活垃圾转运车清洁化替代。 | 预期性 |
13 | 鼓励区域内低碳公园、低碳学校、低碳商业楼宇、低碳酒店等建设。 | 预期性 |
14 | 加强水质净化厂节能降耗技术应用,优化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鼓励水质净化厂采用高效水力输送、混合搅拌和鼓风曝气等高效低能耗设备。 | 预期性 |
污染排放管控 | 15 | 【废水】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道路冲洗等,或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施工场地浇洒降尘或排入雨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3)洪湖水质净化厂出水采用紫外线消毒,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准Ⅳ类标准(总氮除外),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4)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标准和指标排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放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建设之前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入河排放口设置备案。 | 约束性 |
16 | 【废气】 (1)施工扬尘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其他施工期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全面落实“6个100%”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封闭,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占地面积5000m2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 (3)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4)洪湖水质净化厂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 约束性 |
17 | 【噪声】 (1)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相关要求。 (2)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40米的区域(含40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25米的区域(含25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的4a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区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区对应的标准。广深铁路两侧区域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的4b类标准[既有铁路昼间≤70dB(A),夜间≤55dB(A)]。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影响建筑物安装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运营期洪湖水质净化厂各类风机、泵机、脱水机、刮泥机等高噪声设备应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各类设备均进行基础减振处理,高噪声设备设置隔声罩,风机和空压机进风口和排风口处安装消声器,水泵出口采用消声式止回阀,以消除水锤。各类设备均位于室内或地下构筑物中,相应的建构筑物均采取吸声和隔声等降噪措施。 (5)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下列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行为:使用高音喇叭及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钢材、石材、木材。中午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装卸货物等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6)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的,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合理使用音响器材。中午和夜间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学校进行广播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 | 约束性 |
(7)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推荐使用的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对于限制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红色噪声标签”,对于鼓励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绿色噪声标签”。 | 预期性 |
18 | 【固体废物】 (1)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实施联单管理。 (2)建设项目在开挖工程渣土过程中发现的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工程渣土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指引》处理。 (3)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5)水质净化厂维护运营单位应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利用或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污泥的转移应当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转移污泥的运输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倾倒、遗撒污泥。 (6)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应进行污泥脱水处理,满足污泥含水率要求。 | 约束性 |
19 | 【土壤和地下水】 洪湖水质净化厂应根据分区防渗原则,对厂区地下水和土壤进行分区防渗。一般污染防渗区包括污水处理区、污泥处理厂和调蓄池等,需设防渗层,防渗层为至少1.5米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简单污染防渗区包括办公区、员工宿舍、食堂等区域,应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 约束性 |
20 | 【光污染】 商业区功能照明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对照明区域外的环境产生眩光,不得直射周边居住建筑物窗户。夜间焊接作业时应采取挡光措施,工地设置大型照明灯具时应有防止强光线外泄的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合理限制夜间施工作业时间。 | 约束性 |
21 | 【总量】 (1)严格落实《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323号)《关于优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深环办〔2024〕28号)和《深圳市“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深环〔2022〕235号)中的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总量。新、改、扩建项目无需申请总量指标替代或豁免指标情形:NOx或VOCs排放量小于300公斤/年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总量替代;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2)现有企业改建、扩建项目的生产废水应满足“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技改减污”、“迁建减污”的总量控制要求。 | 约束性 |
22 | 【环境风险】 洪湖水质净化厂应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洪湖水质净化厂一期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日常要做好厂区内化学品储存、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卫生防护和环保措施、应急设备和物资等的监控,做好泄漏事故的预防措施。 | 约束性 |
23 | 【其他】 建设项目除执行上述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外,具体行业管理要求还应执行附件3中相应行业的管理要求。 | 约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