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南湖街道ZD02NHJ01交通枢纽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24

单元信息

单元名称:南湖街道ZD02NHJ01交通枢纽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评价单元编码:ZD02NHJ01

评价单元类型:交通枢纽评价单元

单元范围:本单元位于南湖街道。东至船步路、罗湖商业城,西临和平路,南至深圳河与香港新界毗邻,北至船步路

土地利用现状:现状以交通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为主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以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为主

功能属性

(1)地表水:深圳河流域,V类

(2)大气:二类区

(3)声环境:2类区、4a类区、4b类区

(4)地下水:珠江三角洲深圳沿海地质灾害易发区,属于地下水Ⅲ类区

(5)生态: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生态控制线


管理要求


单元综合管理要求

管控维度

序号

管理要求

属性

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执行《深圳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动态更新成果》全市总体管控要求、罗湖区区级共性管控要求以及ZH44030320002南湖街道重点管控单元(ZD02)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

约束性

产业引入要求

2

本单元位于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以保障人群健康为前提,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约束性

3

本单元现状为深圳火车站和罗湖口岸(客运口岸,仅用于旅客跨境通关),规划用地主要为交通设施用地。正在持续推进口岸改造提升,优化旅客通关效率和体验,规划建成国际化、现代化、立体化综合交通枢纽,鼓励引进营利性服务业等。

预期性

4

深圳河河道上口线向陆延伸35米的地带为海岸建设核心管理区,原则上应以规划及建设公共绿地、公共开放空间为主,除《深圳市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2018-2035)》规定允许的情形外,原则上禁止规划及开展各类建设活动。

约束性

生态保护要求

5

恢复水系的生态连通。以水为脉,依托水系连通山林、海洋、城市绿地等生态空间,优化全域生态网络。在有条件区域逐步推动暗渠化河道复明和硬质化河道的生态化改造,重塑河流形态和生态断面,恢复水系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地上地下的自然连通,强化水系的栖息地、生物廊道、滨岸过滤带等生态功能。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区保育,加强地下水涵养,逐步恢复自然水循环。

预期性

绿色低碳发展

6

碳排放量达到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碳排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员,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

约束性

7

完善区域交通配套设施,提倡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加强充电设施等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预期性

8

推动口岸枢纽等交通基础设施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布局光伏发电设施,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占比。

预期性

污染排放管控

9

【废水】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道路冲洗等,或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施工场地浇洒降尘或排入雨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3)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污水排入河道前应当经过处理,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超过标准和指标排放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放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建设之前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入河排放口设置备案。

约束性

10

【废气】

(1)施工扬尘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其他施工期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全面落实“6个100%”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封闭,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占地面积5000m2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

(3)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约束性

11

【噪声】

(1)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相关要求。

(2)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40米的区域(含40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的4a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区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区对应的标准。广深铁路两侧区域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的4b类标准[既有铁路昼间≤70dB(A),夜间≤55dB(A)]。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影响建筑物安装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娱乐、商业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应采取安装隔音设施、控制音量和时间、与周边居民协商等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噪声污染。

约束性

(5)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推荐使用的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对于限制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红色噪声标签”,对于鼓励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绿色噪声标签”。

预期性

12

【固体废物】

(1)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实施联单管理。

(2)施工单位、运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约束性

13

【其他】

建设项目除执行上述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外,具体行业管理要求还应执行附件3中相应行业的管理要求。

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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