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南湖街道ZD02NHS01商业商务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23

单元信息

单元名称:南湖街道ZD02NHS01商业商务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评价单元编码:ZD02NHS01

评价单元类型:商业商务评价单元

单元范围:本单元位于南湖街道。东临东门南路,西至布吉河,南至春风路、嘉宾路,北至深南东路与桂园街道、东门街道毗邻

土地利用现状:现状以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为主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以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为主

功能属性

(1)地表水:深圳河流域,V类

(2)大气:二类区

(3)声环境:2类区、4a类区、4b类区

(4)地下水:珠江三角洲深圳沿海地质灾害易发区,属于地下水Ⅲ类区

(5)生态: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基本生态控制线


管理要求


单元综合管理要求

管控维度

序号

管理要求

属性

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执行《深圳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动态更新成果》全市总体管控要求、罗湖区区级共性管控要求以及ZH44030320002南湖街道重点管控单元(ZD02)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

约束性

产业引入要求

2

本单元位于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以保障人群健康为前提,严格限制新建储油库项目、产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约束性

3

本单元规划用地主要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在符合本单元功能布局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引入商务商贸配套的服务类项目。

预期性

功能布局要求

4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

约束性

5

(1)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预期性

6

(1)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地铁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并根据需要做好噪声防护措施。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

(3)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约束性

7

地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按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①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②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③变更土地用途或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④已收回、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拟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⑤规划用途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地块。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用地。

约束性

生态保护要求

8

恢复水系的生态连通。以水为脉,依托水系连通山林、海洋、城市绿地等生态空间,优化全域生态网络。在有条件区域逐步推动暗渠化河道复明和硬质化河道的生态化改造,重塑河流形态和生态断面,恢复水系左右岸、上下游、干支流、地上地下的自然连通,强化水系的栖息地、生物廊道、滨岸过滤带等生态功能。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区保育,加强地下水涵养,逐步恢复自然水循环。

预期性

9

开展创意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绿墙、阳台绿化、桥体绿化等,实施见缝插绿和补绿增绿。依托城市更新改造,充分挖掘立体空间绿化潜力。

预期性

绿色低碳发展

10

完善区域交通配套设施,提倡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加强充电设施等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预期性

污染排放管控

11

【废水】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道路冲洗等,或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施工场地浇洒降尘或排入雨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3)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放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在项目建设之前向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入河排放口设置备案。

约束性

12

【废气】

(1)施工扬尘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其他施工期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全面落实“6个100%”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封闭,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占地面积5000m2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

(3)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约束性

13

【噪声】

(1)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相关要求。

(2)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40米的区域(含40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的4a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区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区对应的标准。广深铁路两侧区域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排放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的4b类标准[既有铁路昼间≤70dB(A),夜间≤55dB(A)]。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影响建筑物安装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加工维修等商业经营场所和卡拉OK厅、歌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使用设备、设施产生噪声的,其边界噪声值或者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的等效声级,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

(5)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安装使用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发电机、水泵、音响等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防止环境噪声污染。

(6)商业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7)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从事下列产生噪声、严重干扰周围环境的行为:使用高音喇叭及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钢材、石材、木材。中午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装卸货物等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噪声干扰周围环境。

(8)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组织宣传庆典、文化娱乐、群众集会等活动排放噪声的,活动组织者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合理使用音响器材。中午和夜间不得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学校进行广播操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的,应当合理安排时间或者采取降低音量等措施。

约束性

(9)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推荐使用的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对于限制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红色噪声标签”,对于鼓励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绿色噪声标签”。

预期性

14

【固体废物】

(1)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实施联单管理。

(2)建设项目在开挖工程渣土过程中发现的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工程渣土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指引》处理。

(3)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5)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其中餐厨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收集处理过程中应满足《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其他垃圾应交由环卫部门拉运处理。生活垃圾暂存场所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除臭除味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约束性

15

【光污染】

商业区功能照明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对照明区域外的环境产生眩光,不得直射周边居住建筑物窗户。夜间焊接作业时应采取挡光措施,工地设置大型照明灯具时应有防止强光线外泄的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合理限制夜间施工作业时间。

约束性

16

【其他】

建设项目除执行上述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外,具体行业管理要求还应执行附件3中相应行业的管理要求。

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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