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综合管理要求 |
管控维度 | 序号 | 管理要求 | 属性 |
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1 | 执行《深圳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动态更新成果》全市总体管控要求、罗湖区区级共性管控要求以及ZH44030330004莲塘街道一般管控单元(YB0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 | 约束性 |
产业引入要求 | 2 | 本单元功能定位为5G产业集聚区,规划引进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创意、智能终端等领域企业。 | 预期性 |
3 | 结合产业布局,统筹谋划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引导排污企业入驻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工业上楼”项目,引导产权单位优先引入低能耗、低排放的企业。对于污染防治能力不足的“工业上楼”项目,严格限制排污企业入驻。 | 预期性 |
4 | 深圳河河道上口线向陆延伸35米的地带为海岸建设核心管理区,原则上应以规划及建设公共绿地、公共开放空间为主,除《深圳市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2018-2035)》规定允许的情形外,原则上禁止规划及开展各类建设活动。 | 约束性 |
功能布局要求 | 5 |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 | 约束性 |
6 | (1)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 预期性 |
7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物质)及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单元应距离周边学校、医院、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边界至少50米。 | 预期性 |
8 | 垃圾转运站不宜设在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Ⅰ类(大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30米;Ⅱ类(大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20米;Ⅲ类(中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15米;Ⅳ类(小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10米;Ⅴ类(小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8米。转运站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大、中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宜为5—10米,小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3米。 | 预期性 |
9 | (1)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污染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安装隔声门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2)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铁路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并根据需要做好噪声防护措施。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退让距离以内区域应当进行绿化或者作为非噪声敏感性应用。 (3)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 约束性 |
10 | (1)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地块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按照《深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引(2024年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①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②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 ③变更土地用途或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④已收回、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拟用途变更为商业用地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 ⑤规划用途变更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和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地块。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其他用地。 | 约束性 |
11 | “工业上楼”项目应严格要求产权单位综合考虑专题评估结果及项目周边环境,合理协调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科学布局环保设施用地。 | 预期性 |
生态保护要求 | 12 | 禁止擅自占用公共绿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执行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公共绿地。 | 约束性 |
绿色低碳发展 | 13 | 纳入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单位的新引进制造业企业,实行配额管理制度,进行目标总量及目标碳强度控制。 | 约束性 |
14 | 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需按规定满足信息报送要求,报送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能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以及社会责任相关信息,鼓励按年度主动公开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报告。入库绿色低碳产业项目需每年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进度、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成果、项目环境效益等基本信息。 | 约束性 |
15 | 引导企业自觉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 预期性 |
16 | 鼓励园区、企业探索采用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技术工艺。 | 预期性 |
17 | 鼓励重点企业、国企开展能耗、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一体化监测试点,探索建立实地监测与模型测算互相校核的精准碳核算体系。 | 预期性 |
18 | 鼓励区域内低碳公园、低碳学校、低碳商业楼宇、低碳酒店等建设。 | 预期性 |
19 | 完善区域交通配套设施,提倡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绿色出行方式。加强充电设施等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交通领域清洁能源替代,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全面完成生活垃圾转运车清洁化替代。 | 预期性 |
20 | 鼓励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绿色低碳供应链和产品等评价指标,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用低碳技术、实施低碳改造、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促进产品碳足迹与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的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碳减排。 | 预期性 |
污染排放管控 | 21 | 【废水】 (1)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除外)和水质净化厂纳管标准的较严者,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2)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3)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道路冲洗等,或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施工场地浇洒降尘或排入雨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 约束性 |
22 | 【废气】 (1)施工扬尘废气排放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SZDB/Z 247-2017),其他施工期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中的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全面落实“6个100%”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封闭,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占地面积5000m2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 (3)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4)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因特殊条件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本单元部分位于大气缓冲区,位于大气缓冲区的建设项目废气排放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一级标准。 | 约束性 |
23 | 【噪声】 (1)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相关要求。 (2)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40米的区域(含40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为主,将临街建筑面向道路一侧至道路边界线的区域(含第一排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的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区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区对应的标准。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影响建筑物安装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约束性 |
(4)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推荐使用的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对于限制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红色噪声标签”,对于鼓励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绿色噪声标签”。 | 预期性 |
24 | 【固体废物】 (1)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实施联单管理。 (2)建设项目在开挖工程渣土过程中发现的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工程渣土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指引》处理。 (3)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 约束性 |
25 | 【新污染物】 落实《深圳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5年版)》要求,对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约束性 |
26 | 【总量】 (1)严格落实《关于做好“十四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1〕323号)《关于优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深环办〔2024〕28号)和《深圳市“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深环〔2022〕235号)中的总量控制要求,建设单位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总量。新、改、扩建项目无需申请总量指标替代或豁免指标情形:NOx或VOCs排放量小于300公斤/年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总量替代;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2)现有企业改建、扩建项目的生产废水应满足“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技改减污”、“迁建减污”的总量控制要求。 | 约束性 |
27 | 【环境风险】 列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中的企业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约束性 |
28 | 【其他】 建设项目除执行上述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外,具体行业管理要求还应执行附件3中相应行业的管理要求。 | 约束性 |
29 | “工业上楼”项目产权单位应实施园区式管理模式,推动污染企业集中布局、污染物集中处理。鼓励“工业上楼”项目企业间循环式生产,加强企业间回用水、再生水、冷却水等循环式使用。 | 预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