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清水河街道YB05QSG01功能混合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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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信息

单元名称:清水河街道YB05QSG01功能混合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评价单元编码:YB05QSG01

评价单元类型:功能混合评价单元

单元范围:清水河四路以东,红岗路以北,环仓路以南,铁路轨道以西区域

土地利用现状:现状以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主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以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为主

功能属性

(1)地表水:深圳河流域,V类

(2)大气:二类区

(3)声环境:2类区、3类区

(4)地下水:珠江三角洲深圳沿海地质灾害易发区,属于地下水Ⅲ类区

(5)生态: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少部分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0.02平方公里)

管理要求

单元综合管理要求

管控维度

序号

管理要求

属性

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

执行《深圳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动态更新成果》全市总体管控要求、罗湖区区级共性管控要求以及ZH44030330005清水河街道一般管控单元(YB05)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

约束性

产业引入要求

2

坚决遏制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落实指标来源等的“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约束性
3

(1)禁止引进《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产业项目;严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产业项目。

(2)除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严控新增氮磷排放的建设项目。

(4)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排放,禁止建设生产、销售、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项目。

约束性
4

结合产业布局,统筹谋划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引导排污企业入驻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工业上楼”项目,引导产权单位优先引入低能耗、低排放的企业。对于污染防治能力不足的“工业上楼”项目,严格限制排污企业入驻。

约束性
5

(1)本单元功能定位为科技创新集聚区,鼓励引进符合规划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无污染或轻度污染以及低能耗、低排放的环境友好型项目。

(2)重点引进人工智能、安全节能环保、大健康等领域项目,规划主导行业包括: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业。

预期性

功能布局要求6

本单元部分用地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除下列情形外,其他项目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1)重大道路交通设施;(2)市政公用设施;(3)旅游设施;(4)公园;(5)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

约束性
7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约束性
8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红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

约束性
9

(1)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预期性

10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物质)及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单元应距离周边学校、医院、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边界至少50米。

预期性

11

(1)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地铁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并根据需要做好噪声防护措施。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

约束性
12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约束性
13

“工业上楼”项目应严格要求产权单位综合考虑专题评估结果及项目周边环境,合理协调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科学布局环保设施用地。

约束性

绿色低碳发展

14

纳入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单位的新引进制造业企业,实行配额管理制度,进行目标总量及目标碳强度控制。

约束性
15

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需按规定满足信息报送要求,并报送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能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以及社会责任相关信息,鼓励按年度主动公开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报告。入库绿色低碳产业项目需每年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进度、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成果、项目环境效益等基本信息。

约束性
16

(1)引导企业自觉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2)鼓励园区、企业探索采用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技术工艺。

(3)鼓励重点企业、国企开展能耗、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一体化监测试点,探索建立实地监测与模型测算互相校核的精准碳核算体系。

预期性

17

鼓励区域内低碳公园、低碳学校、低碳商业楼宇、低碳酒店等建设。

预期性

18

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碳核查,实施企业节能降碳工程,创建近零碳排放、碳中和企业。

预期性

19

鼓励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绿色低碳供应链和产品等评价指标,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用低碳技术、实施低碳改造、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促进产品碳足迹与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的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碳减排。

预期性

污染排放管控

20

【废水】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道路冲洗等,或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施工场地浇洒降尘或排入雨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约束性
21

【废气】

(1)施工期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燃油机械应安装再生式柴油颗粒捕集器,并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尾气能够达标排放。

(2)全面落实“6个100%”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密闭,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

(3)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4)对本单元内的规划主导行业,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因特殊条件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餐饮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关要求。

约束性
22

【噪声】

(1)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影响建筑物安装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40米的区域(含40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25米的区域(含25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区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

(4)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推荐使用的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对于限制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红色噪声标签”,对于鼓励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绿色噪声标签”。(预期性)

约束性
23

【固体废物】

(1)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实施联单管理。

(2)建设项目在开挖工程渣土过程中发现的含有历史遗留的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工程渣土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指引》处理。

(3)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5)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其中餐厨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收集处理过程中应满足《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其他垃圾应交由环卫部门拉运处理。生活垃圾暂存场所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除臭除味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约束性
24

【光污染】

商业区功能照明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对照明区域外的环境产生眩光,不得直射周边居住建筑物窗户。夜间焊接作业时应采取挡光措施,工地设置大型照明灯具时应有防止强光线外泄的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合理限制夜间施工作业时间。

约束性
25

【新污染物】

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要求,对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约束性
26

【总量】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开展建设项目NOx等量削减替代,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

(1)新、改、扩建项目无需申请总量指标替代或豁免指标情形:

NOx或VOCs排放量小于300公斤/年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2)新、改、扩建项目需要申请总量指标替代情形:

除上述无需总量替代或豁免指标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原有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的建设项目(超量部分按要求替代)。

约束性
27

【其他】

建设项目除执行上述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外,具体行业管理要求还应执行附件3中相应行业的管理要求。

约束性
28

“工业上楼”项目产权单位应实施园区式管理模式,推动污染企业集中布局、污染物集中处理。

约束性
29

鼓励“工业上楼”项目企业间循环式生产,加强企业间回用水、再生水、冷却水等循环式使用。

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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