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综合管理要求 |
管控维度 | 序号 | 管理要求 | 属性 |
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1 | 执行《深圳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动态更新成果》全市总体管控要求、罗湖区区级共性管控要求以及ZH44030330005清水河街道一般管控单元(YB05)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 | 约束性 |
产业引入要求 | 2 | 本单元规划用地为公用设施用地、其他用地(发展备用地),规划引入与公用设施相关的产业。 | 预期性 |
功能布局要求 | 3 | 本单元全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除下列情形外,其他项目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1)重大道路交通设施;(2)市政公用设施;(3)旅游设施;(4)公园;(5)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 | 约束性 |
4 |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 约束性 |
5 | 下坪垃圾填埋场环境防护距离不宜小于500米。 | 预期性 |
6 | 下坪垃圾填埋场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 | 约束性 |
7 | 废旧家具处理厂、再生资源分拣厂、绿化垃圾资源化处理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环境规划、清水河环境园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要求。 | 约束性 |
8 | 垃圾转运站不宜设在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Ⅰ类(大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30米;Ⅱ类(大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20米;Ⅲ类(中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15米;Ⅳ类(小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10米;Ⅴ类(小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8米。转运站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大、中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宜为5—10米,小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3米。 | 预期性 |
9 |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 约束性 |
生态保护要求 | 10 | 下坪垃圾填埋场封场系统的建设应与生态恢复相结合,并防止植物根系对封场土工膜的损害。封场后运行维护按照《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执行。 | 约束性 |
11 | 开展下坪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整治,实施覆绿工程。 | 预期性 |
绿色低碳发展 | 12 | 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片区为核心,打造再生资源和废旧家具的分类收集+再生利用+循环体验+环卫历史遗产活化+环卫宣教基地+园城融合界面。 | 预期性 |
13 | 鼓励区域内低碳公园、低碳学校、低碳商业楼宇、低碳酒店等建设。 | 预期性 |
14 | 鼓励在已封场的填埋场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 | 预期性 |
污染排放管控 | 15 | 【废水】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道路冲洗等,或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施工场地浇洒降尘或排入雨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3)填埋气预处理冷凝污水由下坪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排放至滨河水质净化厂,排放浓度能够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相关要求。 (4)下坪垃圾填埋场地面冲洗废水和初期雨水全部进入大坑水库调蓄池进行截流、调节,经过地表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总排放口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5)设置有员工食堂的,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约束性 |
16 | 【废气】 (1)施工期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燃油机械应安装再生式柴油颗粒捕集器,并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尾气能够达标排放。 (2)全面落实“6个100%”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密闭,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 (3)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4)清水河环境园(下坪片区)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应采取必要的封闭和负压措施防止恶臭污染的扩散,并设置具有恶臭污染控制功能及渗滤液收集、贮存设施。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要求。 (5)运营期,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天然气燃气轮机组排放标准。 (6)推进生物质锅炉的淘汰整治,优先淘汰由燃煤改烧生物质的锅炉。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采用SCR脱硝工艺的,要及时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推进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锅炉废气排放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765-2019)相关要求。 | 约束性 |
17 | 【噪声】 (1)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要求。 (2)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40米的区域(含40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25米的区域(含25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区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 (3)下坪垃圾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应采取减振措施或隔声、防噪措施。 (4)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推荐使用的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对于限制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红色噪声标签”,对于鼓励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绿色噪声标签”。(预期性) | 约束性 |
18 | 【固体废物】 (1)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实施联单管理。 (2)建设项目在开挖工程渣土过程中发现的含有历史遗留的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工程渣土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指引》处理。 (3)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 约束性 |
19 | 【土壤和地下水】 (1)根据分区防渗原则,对厂区地下水和土壤进行分区防渗。一般污染防渗区包括生产车间、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和调蓄池等,需设防渗层,防渗层为至少1.5米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简单污染防渗区包括办公区、员工宿舍、食堂等区域,应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2)下坪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应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渗漏位置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下坪垃圾填埋场管理机构对排水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测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一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个月一次。 | 约束性 |
20 | 【环境风险】 下坪垃圾填埋场运行期内,具体要求如下: (1)应控制堆体的坡度,确保填埋堆体的稳定性。 (2)应定期检测防渗衬层系统的完整性。当发现防渗衬层系统发生渗漏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3)应定期检测渗滤液导排系统的有效性,保证正常运行。当衬层上的渗滤液深度大于30cm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排除积存在填埋场内的渗滤液。 (4)应定期并根据场地和气象情况随时进行防蚊蝇、灭鼠和除臭工作。 (5)应针对填埋场特点制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措施,并应制定施工过程中针对滑坡、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和预案。 | 约束性 |
21 | 【总量】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开展建设项目NOx等量削减替代,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 (1)新、改、扩建项目无需申请总量指标替代或豁免指标情形: NOx或VOCs排放量小于300公斤/年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2)新、改、扩建项目需要申请总量指标替代情形: 除上述无需总量替代或豁免指标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原有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的建设项目(超量部分按要求替代)。 | 约束性 |
22 | 【其他】 建设项目除执行上述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外,具体行业管理要求还应执行附件3中相应行业的管理要求。 | 约束性 |
23 | 本单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照评估结论落实相应防治措施,需开展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 约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