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清水河街道YB05QSN02农林生产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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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信息

单元名称:清水河街道YB05QSN02农林生产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评价单元编码:YB05QSN02

评价单元类型:农林生产评价单元

单元范围:清水河环境园(下坪片区)以南,田园居、金湖山庄、金湖路以北,玉平大道、铁路轨道以西,包含银湖山郊野公园(清水河片)周边区域及红岗公园

土地利用现状:现状以农林和其他用地为主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以农林和其他用地为主

功能属性

(1)地表水:深圳河流域,V类

(2)大气:二类区

(3)声环境:1类区、2类区、3类区、未定级区

(4)地下水:珠江三角洲深圳沿海地质灾害易发区,属于地下水Ⅲ类区

(5)生态: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绝大部分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2.72平方公里)

管理要求

单元综合管理要求
管控维度序号管理要求属性
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

执行《深圳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动态更新成果》全市总体管控要求、罗湖区区级共性管控要求以及ZH44030330005清水河街道一般管控单元(YB05)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

约束性
产业引入要求2

银湖山郊野公园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森林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约束性

功能布局要求

3

本单元部分用地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除下列情形外,其他项目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1)重大道路交通设施;(2)市政公用设施;(3)旅游设施;(4)公园;(5)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

约束性
4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约束性
5

(1)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铁路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并根据需要做好噪声防护措施。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

约束性

生态保护要求

6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约束性
7

(1)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禁止对鸟类迁徙主要停歇地、栖息地实施人为破坏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行为。

(2)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约束性
8

建设连通银湖山、红岗公园、围岭公园、布心山的生态廊桥,加强深圳中部生态脊梁的连通。

预期性
9

开展红岗公园生态修复,优化布局红岗路两侧立体绿化建设,增加绿色廊桥等地下或空中生物通道,串联建立让野生动物可以无障碍迁徙穿越的生态廊道,优化植被群落结构。

预期性

污染排放管控

10

【废水】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道路冲洗等,或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施工场地浇洒降尘或排入雨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3)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4/ 2462-2024)表1二级标准。

约束性
11

【废气】

(1)施工期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燃油机械应安装再生式柴油颗粒捕集器,并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尾气能够达标排放。

(2)全面落实“6个100%”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密闭,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

(3)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约束性
12

【噪声】

(1)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影响建筑物安装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推荐使用的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对于限制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红色噪声标签”,对于鼓励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绿色噪声标签”。(预期性)
约束性
13

【固体废物】

(1)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实施联单管理。

(2)建设项目在开挖工程渣土过程中发现的含有历史遗留的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工程渣土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指引》处理。

(3)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约束性
14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预期性
15

【其他】

建设项目除执行上述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外,具体行业管理要求还应执行附录中相应行业的管理要求。

约束性
16

本单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照评估结论落实相应防治措施,需开展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约束性

知识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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