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元综合管理要求 |
管控维度 | 序号 | 管理要求 | 属性 |
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1 | 执行《深圳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动态更新成果》全市总体管控要求、罗湖区区级共性管控要求以及ZH44030330005清水河街道一般管控单元(YB05)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要求。 | 约束性 |
产业引入要求 | 2 | 坚决遏制不符合产业政策、未落实指标来源等的“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 约束性 |
3 | (1)禁止引进《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淘汰类产业项目;严控《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限制类产业项目。 (2)除国家、省、市、区重大项目和环保项目外,禁止批准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严控新增氮磷排放的建设项目。 (4)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排放,禁止建设生产、销售、使用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项目。 | 约束性 |
4 | 结合产业布局,统筹谋划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引导排污企业入驻具备污染治理能力的“工业上楼”项目,引导产权单位优先引入低能耗、低排放的企业。对于污染防治能力不足的“工业上楼”项目,严格限制排污企业入驻。 | 约束性 |
5 | 本单元功能定位为“清水河·玉龙生态创智谷”,鼓励玉龙生态示范园的建设。 | 预期性 |
6 | 玉龙填埋场环境修复工程完成后,规划引入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 预期性 |
功能布局要求 | 7 | 本单元全部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范围公开发布之前,除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及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外,禁止引入其他项目。 | 约束性 |
8 |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 约束性 |
9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物质)及恶臭污染物的生产单元应距离周边学校、医院、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边界至少50米。 | 预期性 |
10 | (1)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铁路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并根据需要做好噪声防护措施。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 | 约束性 |
11 | (1)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 约束性 |
生态保护要求 | 12 | 本单元地处深圳市“四带八片多廊”生态空间总体格局的“罗田-阳台山-大鹏半岛生态保育带”的重要节点,生态区位十分优越,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 | 预期性 |
13 | 针对开挖后的玉龙填埋场,科学实施封场设计与场地修复,采用多种理化手段,结合微生物、植物等生物措施,系统重建场地土壤、水、大气、生物状态。 | 预期性 |
14 | 在玉龙新村棚改拆除用地等区域,探索开展生态控制线内土地低密度开发,推动产城生态融合发展。 | 预期性 |
绿色低碳发展 | 15 | 纳入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管控单位的新引进制造业企业,实行配额管理制度,进行目标总量及目标碳强度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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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企业需按规定满足信息报送要求,并报送企业基本经营情况、能源消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以及社会责任相关信息,鼓励按年度主动公开公司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报告。入库绿色低碳产业项目需每年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投资进度、项目建设基本情况、项目成果、项目环境效益等基本信息。 | 约束性 |
17 | (1)引导企业自觉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2)鼓励园区、企业探索采用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技术工艺。 (3)鼓励重点企业、国企开展能耗、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一体化监测试点,探索建立实地监测与模型测算互相校核的精准碳核算体系。 | 预期性 |
18 | 鼓励区域内低碳公园、低碳学校、低碳商业楼宇、低碳酒店等建设。 | 预期性 |
19 | 鼓励企业自主开展碳核查,实施企业节能降碳工程,创建近零碳排放、碳中和企业。 | 预期性 |
20 | 鼓励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绿色低碳供应链和产品等评价指标,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用低碳技术、实施低碳改造、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促进产品碳足迹与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的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碳减排。 | 预期性 |
21 | 优化片区公交接驳和慢行系统,建设智慧道路、停车、物流等智能系统,制定外运下坪填埋场运输方案,推进玉龙坑垃圾填埋场全量开挖环境修复工程,建设“环境治理+开发建设+产城融合+创新引领”低碳产业园区。 | 预期性 |
污染排放管控 | 22 | 【废水】 (1)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除外)和水质净化厂纳管标准的较严者,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2)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3)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道路冲洗等,或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施工场地浇洒降尘或排入雨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4)玉龙填埋场环境修复工程产生的渗滤液,经渗滤液调节池后排入下坪环境园渗滤液处理二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滨河水质净化厂。 (5)玉龙坑垃圾填埋场开挖过程中,对尚未开挖完的区域应及时覆盖并将雨水有效导出。降雨时应停止开挖,将作业面覆盖,减少雨水进入垃圾堆体。对于堆体有渗滤液积存、导排不畅造成垃圾堆体水位过高的填埋场,应采取渗滤液导排处理的措施。(预期性) | 约束性 |
23 | 【废气】 (1)施工期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燃油机械应安装再生式柴油颗粒捕集器,并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尾气能够达标排放。 (2)全面落实“6个100%”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密闭,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 (3)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5)餐饮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关要求。 (6)玉龙坑垃圾填埋场开挖垃圾或土方时应采取必要的降尘、局部通风和卫生防疫措施。 (7)玉龙坑垃圾填埋场采用开挖筛分技术进行修复,筛分车间宜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日常监测报警装置。筛分过程中,给料机等易产生恶臭的设备应采取密封措施,减少恶臭异味排放。恶臭监测宜采用设备监测和人工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恶臭污染物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的要求。作业区宜设置固定式喷雾除臭系统或移动式高压喷雾风炮除臭系统。(预期性) (8)玉龙坑垃圾填埋场开挖过程中,宜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作业人员配备防毒器具,严禁进入堆体洼坑内。(预期性) | 约束性 |
24 | 【噪声】 (1)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要求。 (2)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40米的区域(含40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的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区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影响建筑物安装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推荐使用的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对于限制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红色噪声标签”,对于鼓励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绿色噪声标签”。(预期性) | 约束性 |
25 | 【固体废物】 (1)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实施联单管理。 (2)建设项目在开挖工程渣土过程中发现的含有历史遗留的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工程渣土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指引》处理。 (3)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5)玉龙填埋场环境修复工程应按规范要求建设危废暂存场所,将施工期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妥善存储,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统一外运进行处理处置,并做好防渗防漏措施。 | 约束性 |
26 | 【土壤和地下水】 根据分区防渗原则,对厂区地下水和土壤进行分区防渗。一般污染防渗区包括生产车间、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和调蓄池等,需设防渗层,防渗层为至少1.5米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具有同等以上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简单污染防渗区包括办公区、员工宿舍、食堂等区域,应对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 约束性 |
27 | 【新污染物】 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要求,对列入清单的新污染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 约束性 |
28 | 【环境风险】 (1)应针对玉龙坑垃圾填埋场特点制定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措施,并应制定施工过程中针对滑坡、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的应急措施和预案。(约束性) (2)在填埋气体排放口附近施工时,应将排放口临时封闭或采用临时管道将填埋气体引至离操作人员10m以外的位置。(约束性) (3)在施工期间,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建在垃圾堆体上。垃圾堆体上实施机械挖方作业时,应采用分层浅挖作业法,不得快速深挖。(约束性) (4)对玉龙填埋场全量开挖修复过程中填埋物无害化处置、开挖次生环境风险等进行监测与治理,最大化减少环境污染。(约束性) (5)对可能失稳的垃圾堆体边坡,进行堆体整形。对可能失稳的自然边坡,进行边坡支护等处理。(预期性) (6)应确保开挖安全,将甲烷、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浓度降低到安全范围。开挖筛分中应做好防火防爆措施,防止作业过程中产生火花造成安全威胁。(预期性) (7)垃圾挖掘过程时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或标识,开挖区域2m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同时车辆和机械不得在基坑边缘碾压。车辆出入避让围护栏杆3m范围。(预期性) (8)应在填埋区周边设置地表沉降位移监测点,随时观察施工期间周边地表沉降情况,以此指导开挖施工,若发现沉降接近警戒值,立即停止施工,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合理的支护措施后方可重新进行施工。(预期性) | 约束性/ 预期性 |
29 | 【总量】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开展建设项目NOx等量削减替代,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 (1)新、改、扩建项目无需申请总量指标替代或豁免指标情形: NOx或VOCs排放量小于300公斤/年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2)新、改、扩建项目需要申请总量指标替代情形: 除上述无需总量替代或豁免指标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原有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的建设项目(超量部分按要求替代)。 | 约束性 |
30 | 鼓励企业通过研发和应用绿色技术降低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通过构建绿色供应链,推动供应商采取环保措施,降低整个产业链的环境影响。 | 约束性 |
31 | 【其他】 建设项目除执行上述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外,具体行业管理要求还应执行附件3中相应行业的管理要求。 | 预期性 |
32 | 本单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照评估结论落实相应防治措施,需开展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 约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