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东湖街道YB03DHW01文化旅游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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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信息

单元名称:东湖街道YB03DHW01文化旅游评价单元环境管理要求

评价单元编码:YB03DHW01

评价单元类型:文化旅游评价单元

单元范围:大望社区、梧桐山社区建成区及规划城镇开发边界望桐路、望桐大道、新平大道、望桐新路等围合区域

土地利用现状:现状用地以农林和其他用地、居住用地为主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用地以留白用地、居住用地为主

功能属性

(1)地表水:深圳河流域,V类;

东深供水-深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前: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调整后:准保护区)

(2)大气:二类区、缓冲区

(3)噪声:2类区、未定级区

(4)地下水:珠江三角洲深圳沿海地质灾害易发区,Ⅲ类

(5)生态:部分区域属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部分区域属于广东省梧桐山风景名胜区范围

管理要求

单元综合管理要求
管控维度序号管理要求属性
上层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

执行《深圳市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深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度动态更新成果》全市总体管控要求、罗湖区区级共性管控要求以及ZH44030330003东湖街道一般管控单元(YB03)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约束性
产业引入要求2

鼓励引进生态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促进绿色文旅和生态型创新经济发展。

预期性
3

(1)鼓励利用历史风貌区发展本地传统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推进历史文化资源与旅游、教育、文化等产业深度融合。鼓励历史建筑延续原有功能,利用历史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体验、研究以及休闲旅游等。

稳步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加强与创意设计、电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提升创意设计能力,拓展研发和营销渠道。

预期性
功能布局要求4

本单元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调整前东深供水-深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除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外,应当尽量避让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标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约束性
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后,处于准保护区的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实施管理。

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2)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

(3)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

(4)设立剧毒物品的仓库或者堆栈;

(5)设立污染饮用水源的工业废物和其他废物回收、加工厂;

(6)堆放、填埋、倾倒危险废物;

(7)向饮用水源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残渣余土及其他废物;

(8)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9)毁林开荒、毁林种果;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

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

约束性
6

本单元部分用地涉及广东省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保护管理,禁止开发建设度假区、开发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射击场、住宅以及与风景区资源保护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约束性
7

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向一类功能区靠拢。

约束性
8

本单元部分用地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除下列情形外,其他项目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建设:(1)重大道路交通设施;(2)市政公用设施;(3)旅游设施;(4)公园;(5)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农业、教育、科研等设施。

约束性
9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约束性
10

本单元现状所涉及的环境敏感目标包括:大望村、梧桐山村、桂花路村宅、12处教育设施,相关功能布局要求详见下述条款。

约束性
11

(1)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红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2)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

约束性
12

(1)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米。

预期性
13

垃圾转运站不宜设在大型商场等出入口等繁华地段,不宜设在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Ⅰ类(大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30米;Ⅱ类(大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20米;Ⅲ类(中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15米;Ⅳ类(小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10米;Ⅴ类(小型)转运站与相邻建筑间隔≥8米。转运站周边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大、中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宜为5—10米,小型转运站隔离带宽度不宜小于3米。

预期性
14

(1)新建城市交通干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周边道路、地铁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并根据需要做好噪声防护措施。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城市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城市交通干线之间应当保留一定的退让距离,临路一侧建筑用地红线退让距离不得少于15米。

约束性
15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约束性
生态保护要求16

(1)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使用任何工具或方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地内引入外来物种、营造单一纯林、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生存繁衍的行为。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约束性
17

河道整治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不得建设与防洪治污无关的设施。

约束性
绿色低碳发展18

推进区域内梧桐山社区搭建碳排放智能管理云平台,打造深圳市城中村近零碳示范社区。

预期性
19

建设大梧桐生态融合区,构建生态低碳绿色发展指标管理体系。

预期性
20

加强大望水质净化厂节能降耗技术应用,优化处理流程,提高处理效率,鼓励水质净化厂采用高效水力输送、混合搅拌和鼓风曝气等高效低能耗设备,推广建设太阳能发电和储能设施。

预期性
污染排放管控21

【废水】

(1)施工人员生活污水应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2)施工机械、车辆、器具等清洗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可回用于场地洒水抑尘、道路冲洗等,或经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基坑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可回用于施工场地浇洒降尘或排入雨水管网,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3)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水。进行开发建设、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载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5)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向饮用水源水体新设污水排放口;向水库排放、倾倒污水;向饮用水源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粪便、残渣及其他废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实施的行为。位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公园、碧道、绿道等,严禁新建洗手间等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垃圾做到即清即运,避免产生面源污染,影响水库水质。

(6)强化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置,定期检修,确保深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罗湖境内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生活垃圾堆放做到日产日清,严禁有毒有害废弃物进入堆放场或转运站;加强水源保护区垃圾中转站环境监管,完善防渗漏措施,有效防范暴雨溢流和面源污染入库;进一步完善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布局和建设。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严禁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预期性)

约束性
22

【废气】

(1)施工期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燃油机械应安装再生式柴油颗粒捕集器,并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尾气能够达标排放。

(2)全面落实“6个100%”工地扬尘治理措施:施工围挡及外架100%全密闭,易起尘作业面100%湿法施工,裸露土及易起尘物料100%覆盖,出入口及车行道100%硬底化,出入口100%安装冲洗设施,出入口100%安装TSP在线监测设备。

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约束性
23

【噪声】

(1)施工单位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并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隔声围挡、隔声屏或者隔声房等噪声防治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相关要求。

(2)运营期交通干线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时,距离交通干线边界线外40米的区域(含40米处的建筑物)划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4a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的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区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或《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中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交通干线确需穿越已建成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隔声屏障、铺设低噪声路面、建设生态隔离带或者为两侧受影响建筑物安装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4)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喇叭、音响器材等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行为方式的,不得严重干扰周围环境及他人正常生活。

(5)鼓励施工单位推广使用《推荐使用的低噪声施工工艺、设备、设施名录》,对于限制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红色噪声标签”,对于鼓励使用的施工机械张贴“绿色噪声标签”。(预期性)

约束性
24

【固体废物】

(1)施工单位应按照《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并及时清运建筑废弃物,实施联单管理。

(2)建设项目在开挖工程渣土过程中发现的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按照《深圳市建设项目工程渣土含有历史遗留其他固体废物处置工作指引》处理。

(3)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污染控制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交由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4)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的管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相关要求,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转移联单管理。

(5)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6)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其中餐厨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收集处理过程中应满足《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其他垃圾应交由环卫部门拉运处理。生活垃圾暂存场所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除臭除味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约束性
25

【总量】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优化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开展建设项目NOx等量削减替代,VOCs两倍削减量替代:

(1)新、改、扩建项目无需申请总量指标替代或豁免指标情形:

NOx或VOCs排放量小于300公斤/年的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可直接予以核定,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不需进行总量替代。

(2)新、改、扩建项目需要申请总量指标替代情形:

除上述无需总量替代或豁免指标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原有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的建设项目(超量部分按要求替代)。

约束性
26

【光污染】

(1)商业区功能照明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对照明区域外的环境产生眩光,不得直射周边居住建筑物窗户。夜间焊接作业时应采取挡光措施,工地设置大型照明灯具时应有防止强光线外泄的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合理限制夜间施工作业时间。

(2)旅游景点景观照明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高亮度灯具开启、关闭时间,避免干扰周边环境和居民。

约束性
27

【其他】

(1)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报公安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

(2)本单元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工程项目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照评估结论落实相应防治措施,需开展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3)建设项目除执行上述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外,具体行业管理要求还应执行附件3中相应行业的管理要求。

约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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