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的62餐饮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
管控维度 | 序号 | 管理要求 | 属性 |
排放标准 | 废水 | 1 | 餐饮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约束性 |
废气
| 2 | 餐饮废气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相关要求。 | 约束性 |
3 | 设置有锅炉、备用柴油发电机等公用辅助设备的,锅炉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765-2019)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扩建锅炉优先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备用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标准。 | 约束性 |
噪声 | 4 | 边界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相关要求。 | 约束性 |
污染防治措施 | 废水 | 5 | 餐饮业应设置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隔油池,餐饮废水应经隔油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排入雨水管网。 | 约束性 |
废气 | 6 | 排放油烟的餐饮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产生异味的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异味处理设施;大中型餐饮场所还应当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 约束性 |
7 | 餐饮油烟应通过专用烟道排放。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加装专用烟道,专用烟道油烟排放口设置高度及与周围居民住宅楼等建筑物距离控制应符合要求,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或人行通道。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 约束性 |
8 |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并记录。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 约束性 |
9 | 饮食业单位燃料宜为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或其他清洁能源。 | 预期性 |
噪声
| 10 | 餐饮店应选用低噪声设备,空压机、风机、水泵、备用发电机等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在室内并远离人居敏感区,无法设置于室内的应采用隔声罩、隔声屏等隔声降噪措施,做好减振、吸声或消声措施,确保其边界噪声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的要求。 | 约束性 |
11 | 应当加强对经营活动产生噪声的管理和控制,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时间,防止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环境。使用喇叭、音响器材等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行为方式的,不得严重干扰周围环境及他人正常生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 约束性 |
固体废物
| 12 | 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其中餐厨垃圾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理,收集处理过程中应满足《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其他垃圾应交由环卫部门拉运处理。生活垃圾暂存场所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除臭除味等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约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