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的73研究和试验发展或74专业技术服务业中的“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
管控维度 | 序号 | 管理要求 | 属性 |
排放标准
| 废水 | 1 | 学校实验室类项目,废水排放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与水质净化厂纳管标准的较严值。 | 约束性 |
2 | 其他实验室项目,废水排放执行行业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除外)和水质净化厂纳管标准的较严者,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 约束性 |
废气 | 3 | 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 | 约束性 |
4 | 恶臭气体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相关要求。 | 约束性 |
5 | 设置有锅炉、备用柴油发电机等公用辅助设备的,锅炉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765-2019)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扩建锅炉优先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备用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标准。 | 约束性 |
噪声 | 6 |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详见单元管理要求。 | 约束性 |
污染防治措施 | 废水 | 7 |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所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或者稀释排放。企业应在产生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车间或者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放口和监测点,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含有活性成分或微生物的生物类实验废水应进行预处理灭活,再进入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设施应配套采取除臭措施。 | 约束性 |
8 | 不具备条件自建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试验废水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拉运处理,实施转移联单管理;试验废水收集、贮存的场所应满足防雨淋、防渗漏、防溢流等要求;含有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试验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或者稀释排放。 | 约束性 |
废气 | 9 | 产生废气的区域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气口不得朝向邻近的人居敏感区。 | 约束性 |
10 | 有恶臭气体产生的试验区域以及试验废水处理设施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 | 约束性 |
11 | 操作病原微生物样本或产生微生物气溶胶的环节应在生物安全柜进行。生物类实验室的实验废气以及废水处理设施的废气应进行消毒处理。 | 约束性 |
12 |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喷淋+活性炭吸附法等防治措施;酸性废气、碱性废气可采用酸碱喷淋洗涤吸收法等防治措施。 | 预期性 |
噪声
| 13 |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布局固定设备、使用低噪声设备、调整作业时间、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改进工艺等方式,并按规定配置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 约束性 |
14 | 空压机、风机、水泵、备用发电机等高噪声设备应尽量设置在室内并远离敏感人群,无法设置于室内的应采用隔声罩、隔声屏等隔声降噪措施,做好减震、吸声或消声措施。 | 约束性 |
15 | 具体措施可参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 预期性 |
固体废物
| 16 | 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单独的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存放,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约束性 |
17 | 设立实验室的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管理。危险废物应设置单独的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存放,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禁止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存。企业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识别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等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置。 | 约束性 |
18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废物的处置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的暂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安全措施;暂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 约束性 |
土壤和地下水 | 19 |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堆放等环节或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厂区应做好分区防控,原辅材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的要求。 | 约束性 |
环境风险防控
| 20 | 企业应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管理和风险防范,做好环境风险防范物资储备和应急培训与演练,落实环境风险应急联动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 | 约束性 |
21 | 专用实验室(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研发基地(含医药、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的项目,企业应编制或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约束性 |
22 |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编制或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约束性 |
23 |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 预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