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的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
管控维度 | 序号 | 管理要求 | 属性 |
排放标准 | 废水
| 1 | 生产废水排放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总氮除外)和水质净化厂纳管标准的较严者,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 约束性 |
废气 | 2 | 废气排放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 | 约束性 |
3 | 设置有锅炉、备用柴油发电机等公用辅助设备的,锅炉废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765-2019)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扩建锅炉优先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备用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标准。 | 约束性 |
噪声 | 4 |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详见单元管理要求。 | 约束性 |
污染防治措施
| 废水
| 5 |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或者稀释排放。企业应在产生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车间或者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放口和监测点,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 约束性 |
6 | 生产废水应按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和处理,应加强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 约束性 |
7 | 不具备条件自建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生产废水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拉运处理,实施转移联单管理;生产废水收集、贮存的场所应满足防雨淋、防渗漏、防溢流等要求;含有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生产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或者稀释排放。 | 约束性 |
8 | 具体措施可参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2019)等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预期性 |
废气
| 9 | 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的,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胶黏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技术规范》(SZJG 54-2017)、《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等相关要求。 | 约束性 |
10 | 需要设置锅炉的,锅炉应使用电锅炉或天然气锅炉,天然气锅炉的烟囱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 约束性 |
11 |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应设立局部或整体废气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 | 约束性 |
12 |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有关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 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 约束性 |
13 |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当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 约束性 |
14 | 具体措施可参考《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子工业》(HJ 1031-2019)等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 预期性 |
噪声
| 15 |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布局固定设备、使用低噪声设备、调整作业时间、改进工艺等方式,并按规定配置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 约束性 |
16 | 空压机、风机、水泵、备用发电机等高噪声设备应尽量设置在室内并远离敏感人群,无法设置于室内的应采用隔声罩、隔声屏等隔声降噪措施,做好减震、吸声或消声措施。 | 约束性 |
17 | 具体措施可参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 预期性 |
固体废物
| 18 | 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单独的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存放,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 约束性 |
19 | 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危险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危险废物应设置单独的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存放,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禁止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存。企业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识别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等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置。 | 约束性 |
土壤和地下水 | 20 |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堆放等环节或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厂区应做好分区防控,原辅材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的要求。 | 约束性 |
环境风险防控
| 21 | 企业应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管理和风险防范,做好环境风险防范物资储备和应急培训与演练,落实环境风险应急联动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 | 约束性 |
22 | 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粤环〔2018〕44号)的项目,企业应编制或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约束性 |
23 |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编制或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 约束性 |
24 |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 预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