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莲塘街道医药制造业环境管理要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2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的27医药制造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

管控维度

序号

管理要求

属性

污染排放标准

废水

1

生产废水排放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Ⅳ类标准(总氮除外)、行业排放标准和水质净化厂纳管标准的较严值,总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约束性

废气

2

生产废气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其中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

约束性

3

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的相应要求,排放速率和厂界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约束性

4

设置有锅炉、备用柴油发电机等公用辅助设备的,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765-2019),新建、扩建锅炉优先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备用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标准。

约束性

噪声

5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应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标准,详见单元管理要求。

约束性

污染防治措施

废水

6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或者稀释排放。企业应在产生第一类水污染物或者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车间或者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排放口和监测点,废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约束性

7

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等含有药物活性成分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预处理;毒性大、难降解及高含盐等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具备条件自建废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拉运处理,实施转移联单管理;生产废水收集、贮存的场所应满足防雨淋、防渗漏、防溢流等要求。

约束性

8

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可参考医药制药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预期性

废气

9

生产废气应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废气经净化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排放口高度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要求。排放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的排气筒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米(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约束性

10

需要设置锅炉的,锅炉应使用电锅炉或天然气锅炉,天然气锅炉的烟囱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约束性

11

废气处理措施可参考《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2年 第18号)及医药制药产业相关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预期性

噪声

12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布局固定设备、使用低噪声设备、调整作业时间、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改进工艺等方式,并按规定配置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约束性

13

空压机、风机、水泵、备用发电机等高噪声设备应尽量设置在室内并远离敏感人群,无法设置于室内的应采用隔声罩、隔声屏等隔声降噪措施,做好减震、吸声或消声措施。

约束性

14

具体噪声防治措施可参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预期性

固体废物

15

应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单独的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存放,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应满足《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

约束性

16

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危险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危险废物应设置单独的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存放,贮存场所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禁止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存。企业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等识别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等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拉运处置。

约束性

17

含有药物活性成分的污泥,须进行灭活预处理。对未明确是否有危险特性的动植物提取残渣、制药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在鉴别结论出来前按危险废物管理。

约束性

土壤和地下水

18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堆放等环节或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厂区应做好分区防控,原辅材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的要求。

约束性

环境风险

防控

19

企业应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管理和风险防范,做好环境风险防范物资储备和应急培训与演练,落实环境风险应急联动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

约束性

20

涉及化学药品、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有提炼工艺的)的项目,企业应编制或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约束性

21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应编制或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约束性

22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