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翠竹街道医疗卫生行业环境管理要求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3-2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的841医院,84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3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8436除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管控维度

序号

管理要求

属性

污染排放标准

废水

1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若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按照医疗废水排放标准执行。

约束性

2

单独收集的非病区生活污水执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中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约束性

废气

3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无组织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其监测点位为污水处理站周界。

约束性

4

设置有锅炉、备用柴油发电机等公用辅助设备的,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 765-2019),新建、扩建锅炉优先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备用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标准。

约束性

噪声

5

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相应要求。

约束性

污染防治措施

废水

6

医疗机构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设置废水处理消毒装置,处理后废水纳管排放,严禁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约束性

7

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收集处理,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约束性

8

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单独处理,包括低放射性污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病理科、检验室等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感染性疾病科的传染性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

约束性

9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的设计应满足《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GB 51039-2014)、《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2014)、《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 51459-2024)的要求。医疗污水处理工艺可参考《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程技术标准》(GB 51459-2024)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2020)等。

约束性

废气

10

采用二级或深度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或加盖,并进行除臭除味处理。

约束性

1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约束性

12

检验科、实验室的检测废气、实验废气应过滤处理后排放。

约束性

13

集中收集恶臭气体经处理(喷淋塔除臭、活性炭吸附、生物除臭等)后通过排气筒排放。

预期性

14

需要设置锅炉的,锅炉应使用电锅炉或天然气锅炉,天然气锅炉的烟囱不低于8米。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约束性

噪声

15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业,应当通过合理布局固定设备、使用低噪声设备、调整作业时间、加强设备维护与保养、改进工艺等方式,并按规定配置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减振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工业企业厂界噪声达标。

约束性

16

空压机、风机、水泵、备用发电机等高噪声设备应设置在室内并远离人居敏感区,无法设置于室内的应采用隔声罩、隔声屏等隔声降噪措施,做好减振、吸声或消声措施。

约束性

17

具体噪声防治措施可参考《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预期性

固体废物

18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医疗废物安全收运处置技术规范》(DB4403/T 395-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分类存放,基础防渗,防风、防雨、防晒,并做好标志、标识的张贴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约束性

19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约束性

20

具有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地面和1.0m高的墙裙须进行防渗处理,并在库房外的明显处同时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

约束性

21

不设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如门诊部、诊所、医疗教学、科研机构,当难以设置独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时,应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柜(箱),并做好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

约束性

22

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废物应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约束性

土壤和地下水

23

有毒有害物质的储存及输送过程应保障包装容器具有相应的耐腐蚀、耐压、密封性能,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或泄漏。

约束性

24

医疗废物暂存间、污水治理设施等应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约束性

25

管道、储罐等应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约束性

环境风险

防控

26

医疗机构应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贮存、使用管理和风险防范,做好环境风险防范物资储备和应急培训与演练,落实环境风险应急联动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

约束性

27

二级以上医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应编制或者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向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约束性

28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预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