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9号线涉及滨苑小区9-13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修订稿)
为保障深圳市轨道交通三期9号线大剧院站—鹿丹村站区间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以实现公共利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9号线工程大剧院站—鹿丹村站区间选址意见书(深规土选ZS-2014-0006号),需拆除位于轨道交通三期9号线大剧院站—鹿丹村站区间选址平面投影范围与滨苑小区用地重叠区域内的房屋。据此,现罗湖区人民政府拟决定征收滨苑小区第9-13栋(产权登记为22-26栋)共5栋未按城市更新程序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业主住宅房屋。征收部门为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实施单位为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
为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条例》)、《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实施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及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业主)自主选择。
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修、搬迁、过渡期安置等以货币进行补偿。
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性质相同。
(一)货币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的建筑面积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提示公告之日。
(二)产权调换
本项目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分为现房和期房。被征收房屋以套内建筑面积相等为原则进行产权调换,因户型原因仅在期房安置方案中允许增购。
现房位于南山区西丽街道龙珠大道与龙井路交汇处龙辉花园小区,为多层,户型为建筑面积约87平方米的三房二厅和约81平方米的二房二厅。
期房位于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工程范围内,为高层建筑,户型有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110平方米和130平方米三种类型。
1、现房调换方法
每套被征收房屋可以选择调换房屋一套。其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1平方米的可以选择调换建筑面积约81平方米房屋,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等于81平方米的可以选择调换建筑面积约87平方米房屋。
2、期房调换方法
每套被征收房屋可以选择调换房屋一套,按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建筑面积以1:1.18的比例进行补偿调换。在鹿丹村片区综合改造工程房源允许的条件下,被征收人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增购部分建筑面积。增购建筑面积的,应当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增购款项。增购款项须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一次性付清。
(1)应补偿建筑面积大于80 ㎡,小于90㎡的,最高可以增购至90㎡;
(2)应补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90㎡,小于110㎡的,最高可以增购至110㎡;
(3)应补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20㎡,小于130㎡的,最高可以增购至130㎡。
3、差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规定如下:
(1)选择现房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以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结算差价。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提示公告之日。
(2)选择期房调换的,因设计原因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3)选择期房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建筑面积的,按照市场价结算,其中:10㎡(含10㎡)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9000元/㎡的优惠基价缴交房款;1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鹿丹村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缴交房款。
5、选房原则
(1)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房屋征收部门的时间安排及签约要求,以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先挑选安置房为原则;
(2)被征收人应于办理安置房入伙手续前结清差价。
二、相关补偿及奖励
(一)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的临时安置采取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的方式,临时安置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费标准按市场租金每月55元/m2,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计算期限自被征收人按期搬出被征收房屋,并将房屋及产权注销相关文件交给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之日(至当月底满15天按一个月计;不满15天按半个月计)起到产权调换房屋通知入伙之日止,另增加3个月的装修期。
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装修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给予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标准为800元/m2,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
2、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搬迁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按40元/m2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搬迁(搬出、回迁)计,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按每次40元/m2,两次共计80元/m2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签约期限及奖励
1.签约期限。签约期限为40天。签约的起始日期以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发布的通告为准。
2.签约奖励。自签约的起始之日起10天内(含1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4万元的奖励;自签约的起始之日起20天内(含2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万元的奖励;自签约的起始之日起20天以上、40天以内(含40天)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协议生效后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万元的奖励;超过40天的不给予奖励。
3.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发出的书面通知约定的期限内搬出被征收房屋,将被征收房屋交由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8千元的奖励;超过书面通知期限搬迁的不给予奖励。
第二部分 产权确认、评估与测绘
一、房屋面积与功能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利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合法有效的售房合同或其它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功能确定。已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以房地产权利证书登记为准;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建批准文件或者能够证明用途的其他法律上有效的文件为准。
有关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情况在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核实后及时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评估与测绘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按规定组织被征收人在纳入预选库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涉及测绘的,测绘工作由按照相关规定选定的测绘单位承担。
第三部分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
由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和桂园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按本方案相关规定协商签订,补偿款按协议约定进行支付。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注销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向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一并提交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利证书(没有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则应当提交售房合同或其它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文件)、“放弃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利声明书”或“注销房地产权利证书委托书”。
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负责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注销手续。被征收人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四部分 异议处理
一、评估异议处理
估价机构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将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将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报请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二、测绘异议处理
房屋征收当事人对测绘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测绘成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测绘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后,改变原测绘结果的,将重新出具测绘成果;测绘成果没有改变的,将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房屋征收当事人对房屋征收测绘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测绘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测绘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得复核、重新鉴定,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其不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报请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三、权属异议处理
对公布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给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罗湖区桂园街道办事处将及时组织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提出异议的相关人员,同时进行公示。
四、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处理
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罗湖区土地整备中心报区政府根据《征收条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部分 其它
一、本方案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之日起施行,至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完毕自行失效。
二、补偿款专项账户信息
账户名:罗湖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土地整备中心)
开户行:农行金福支行
账 户:41001900040066888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相关法规政策研究办理。
四、罗湖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方案的解释,本方案中未尽事宜及特殊个案,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相关法规政策研究办理。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