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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东晓街道“202004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现场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来源: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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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事故应急救援情况:2020年4月30日8时50分许,罗湖区东晓街道太白路与东昌路交汇处粤海置地大厦建筑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工地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钢筋工刘超从事发项目工地西北角二层栈桥板预留洞口坠落至基坑西北角承台坑内。

  事故发生后,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木工班带班长桂云发现刘超坠落后,立即打电话给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生产经理罗跃辉汇报事故情况。罗跃辉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往事发现场,并通知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质检员汪曙、钢筋班带班长方雪冰等人赶到事发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8时55分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安全员李鸿宇接到事发项目工地工人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确认事故发生后便立即打电话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郭利、董自森等人汇报事故情况。随后,董自森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工程师魏杰等人也赶到事发现场。

  9时许,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岳君和罗跃辉、方雪冰等人使用事发项目工地1#塔吊将刘超从基坑吊到事发项目工地东门出入口附近。接着,董自森、陈岳君和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雷正清将刘超抬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高孝君开到事发项目工地东门的小车(车牌号粤C692G1)上。

  9时20分许,高孝君按照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刘春远的安排,开车和董自森一起载着刘超离开事发项目工地前往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

  10时54分许,高孝君和董自森将刘超送至惠阳三和医院,经惠阳三和医院急救医生检查,刘超已无生命特征、无呼吸、无心跳。经惠阳三和医院医生对刘超进行检查确认后,宣告刘超死亡。

  2.现场处置情况:2020年4月30日15时11分,惠州市110向深圳市110通报警情:一名叫刘超的男子在深圳市大鹏新区工作途中受伤,经惠州市公安机关核实,该男子符合高坠情形,不排除有其他原因,需把警情转深圳市大鹏新区处理。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派出所向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事发项目执行经理郭利核实,事发地为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街道太白路与东昌路交汇处粤海置地大厦项目工地。

  17时16分,深圳市110将上述警情转至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东晓派出所。随后,东晓派出所对该警情开展调查。

  22时44分,罗湖区政府总值班室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报:东晓街道辖区太白路与东昌路交汇处一工地,一名男子受伤后送至惠州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湖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建设局、东晓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接报后立即赶赴事发项目工地了解事件情况。由于刘超死亡原因无法确定,该事件交由东晓派出所开展调查。

  东晓派出所通过对事发项目现场勘查、查找并查看事发项目工地监控视频、对事发项目工地和惠州市惠阳三和医院相关人员及刘超家属问询等调查后,认为该事件排除他杀和自杀情形,存在生产安全事故嫌疑。2020年6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将调查中发现的涉嫌生产安全事故线索移交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和区政府关于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授权书》(罗府函﹝2015﹞195号)的规定,罗湖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罗湖区东晓街道‘20200430’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认真做好死者刘超家属接待、安抚和赔偿工作,于5月2日与死者刘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按照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金,未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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