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4年7月9日8时许,我区田贝四路42号万山珠宝园2号楼6层建筑工地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作业人员邓杰死亡。
上述事故的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区政府关于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授权委托书》(罗府函[2012]124号)的有关规定,区安监局牵头组成由区安监局负责同志任组长,区住房和建筑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安监局、区住房和建筑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区监察局、罗湖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翠竹街道办事处均派人参加的死亡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科学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同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该起事故通报全区,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反复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危机感和紧迫感,强化红线意识、忧患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确保安全形势持续平稳。
各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责任重如泰山”的思想,认真吸取事故的经验教训,杜绝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二、深入展开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安全生产的非法违法行为。
高处作业是建筑施工中发生事故频率最高的危险性作业,无论是临边、屋面、外架、设备等都会遇到。因此,在施工中必须针对不同的工艺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开展高处作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努力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各街道、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安全生产,以人为本,人的素质决定安全生产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综合安全管理素质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具有重大意义,强化安全知识体系教育、强化安全管理能力培养、强化"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观、强化"预防为主"的科学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筑施工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安全生产过程的危险源也非常多,对任何一个危险源未进行识别和评价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都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从业人员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活动的具体操作者,必须掌握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加强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使作业人员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努力克服培训教育费时费力的思想,纠正只使用不教育的错误做法。
特此通报。
罗湖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