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范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70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2号令)《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应急规〔2022〕2号)等规定,以下八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一)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储存、运输企业。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
(四)非煤矿山企业。
(五)金属冶炼企业。
(六)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
(七)建筑施工企业。
(八)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
二、备案受理单位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非煤矿山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城市燃气,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外),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商贸行业(含商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经营企业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四)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燃气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五)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六)对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责任体系要求,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