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本规程的制定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正确及时处理行政补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补偿的合法权益。
二、问:行政补偿案件的负责机关是什么?
答:区应急管理局法制机构。
三、问: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区应急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依法应当补偿的,属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补偿范围。
四、问:补偿申请人应当以何种方式提出申请?
答:书面形式。补偿申请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并由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记入笔录。
五、问:申请书应当载明什么事项?
答: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3.申请的年、月、日。
六、问:区应急管理局法制机构如何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答:区应急管理局法制机构收到补偿申请书后,应当在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应当受理,但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问:区应急管理局法制机构受理案件后,需要审查什么内容?
答:1.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违法(已经复议、诉讼确认的除外);
2.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否直接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如何;3.是否应当补偿、补偿数额、补偿方式等。
八、问:区应急管理局法制机构对案件审查完毕后如何处理?
答:行政补偿案件审查后,区应急管理局法制机构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拟订补偿方案,报区应急局案审委员会决定。区应急管理局案审委员会认为应当给予补偿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与申请人就补偿方式、金额进行协商。
九、问:行政补偿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答:1.侵害申请人财产权的,应当补偿申请人的直接经济损失。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十、问:对确定应予补偿的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后几日内作出补偿决定?
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