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5日)
《深圳市罗湖区边坡(挡墙)后续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六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10年12月21日印发的《深圳市罗湖区边坡(挡墙)后续管理暂行办法》(罗府〔2010〕37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罗湖区边坡(挡墙)后续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1日印发实施,2012年1月修订)
为了进一步明确辖区边坡(挡墙)的后续管理责任,确保边坡(挡墙)的管理有序、有效,维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罗湖辖区治理完毕的边坡(挡墙)后续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谁引发谁管理、谁受益谁管理”,以及“群测群防、民众参与”的原则,由治理完毕的边坡(挡墙)所在街道办、引发责任人承担边坡(挡墙)的后续管理,区环保水务局负责监督后续管理的过程与成效,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政府鼓励辖区群众积极参与边坡(挡墙)的后续管理巡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共同做好边坡(挡墙)的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二、后续管理责任单位
边坡(挡墙)的后续管理责任,按照政府投资治理的由政府负责、责任单位(个人)承担治理责任的由责任单位(个人)负责的原则确定。
(一)由政府投资治理的边坡(挡墙)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治理单位移交给边坡(挡墙)所在辖区的街道办负责后续管理。同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负有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的责任,具体如下:
1.学校、幼儿园红线范围内的边坡(挡墙)由区教育部门和相关责任学校或幼儿园负责日常巡查。
2.交通道路及设施沿线的边坡(挡墙)由交通(公路)部门负责日常巡查。
3.医院红线范围内的边坡(挡墙)由区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日常巡查。
4.公安、武警及辖区驻军等单位物业红线范围内的边坡(挡墙)由公安、武警及辖区驻军负责日常巡查。
5.水库周边、河道两侧的边坡(挡墙)由区环保水务部门负责日常巡查,深圳水库范围的边坡(挡墙)由广东粤港供水有限公司负责后续管理。
(二)由责任单位(个人)治理完毕的边坡(挡墙),责任单位(个人)自行或委托机构负责边坡(挡墙)的后续管理。
三、移交要求
(一)由政府投资治理的边坡(挡墙)按照以下要求移交:
1.治理单位组织验收时,后续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派员参加;暂未确定后续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边坡(挡墙)所在街道办派员参加。
2.验收合格的,治理单位应将边坡(挡墙)治理情况的各类原件送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将复印件移交后续管理责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后续管理责任单位的复印件应当包括:立项资料;竣工资料;合同资料(包括施工、监理等合同资料);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进场试验报告(包括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等试验报告);质量合格文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于工程竣工验收后移交);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结算审计之后移交)等重要工程资料。
3.治理单位与后续管理责任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当明确边坡(挡墙)的治理和后续管理范围。
4.后续管理责任单位与治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须将接收的每处边坡(挡墙)的名称、位置、开工及竣工时间、审定的结算总价、移交时间等信息以书面表格形式报区环保水务局备案。
5.后续管理责任单位自接收边坡(挡墙)之日起,按照本方案第四条第(二)项的要求全面履行边坡(挡墙)的后续管理责任。具体管理方式由各后续管理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由责任单位(个人)治理完毕的边坡(挡墙),责任单位(个人)自行将边坡(挡墙)治理情况的各类原件送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同时将复印件移送其委托的后续管理机构。
四、工作职责
(一)区环保水务局及该局下属的区防洪设施管理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代表区政府统筹全区边坡(挡墙)的后续维护管理监督工作。
2.进一步补充完善全区的边坡资料,登记造册,对形成地质灾害点的边坡,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组织协调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3.对边坡(挡墙)后续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的管理行为。
4.对边坡(挡墙)的后续维护管理状况进行督查,汛期(4月至10月)定期每月一次,遇雨天每周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5.委托专业机构对边坡(挡墙)的后续管理情况进行五年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出具评估意见及管理建议。
6.对边坡(挡墙)后续管理应急修缮资金及重大专项修缮资金进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为后续管理责任单位提供边坡(挡墙)管理的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管理机构或个人进行科学有效管理。
8.开展边坡(挡墙)管理知识的普及宣传,增强辖区群众的边坡(挡墙)管理维护意识。
9.组织后续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边坡(挡墙)管理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对接管的边坡(挡墙)进行检查,以日常巡查、台风暴雨前后应急检查、汛前隐患排查、后期维护检修、排水系统维护及配套设施检修等方式,对边坡(挡墙)的支护结构、坡面防护系统、截排水系统以及交接过程确定的治理范围进行重点巡查、监控和管理。汛前(每年2月1日至4月15日)定期每10天检查一次;汛中(每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定期每7天检查一次,台风暴雨影响期间每天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局部崩塌、滑坡、裂缝和渗水现象的隐患点应24小时专人值守巡视;汛后(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1月31日)定期每20天检查一次。巡查情况做到有记录、有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修复。检查人员要用专门的登记本进行记录,对记录的情况负责,常规检查中发现有动态变化趋势的边坡应将其详细情况向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区三防指挥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巡查记录情况进行抽查。具体工作如下:
1.清理积存在排水沟、沉砂池内及坡面上的杂物;
2.修补破裂或损毁的排水沟及沉砂池等;
3.清理疏通淤塞的泄水孔;
4.修补、更换破裂或损毁的坡面支护结构;
5.清理可能影响边坡(挡墙)稳定(如可能导致坡面开裂)的植物;
6.保养坡面绿化,在植被生长不良的坡面补种植被;
7.修补挡土墙水泥勾缝;
8.清理岩坡上浮石及新的危岩,坡面局部冲蚀处回填;
9.修补发生渗漏的排水管;
10.修理边坡(挡墙)周围安全防护栏杆、防护网等配套设施。
(三)自行负责后续管理的责任单位(个人)职责:
由责任单位(个人)承担边坡(挡墙)后续管理责任的,责任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二)项的要求进行边坡(挡墙)的后续管理。
五、经费保障
政府承担后续管理责任的边坡(挡墙),由区环保水务局根据移交给各后续管理责任单位的边坡(挡墙)数量及规格,测算出每处边坡(挡墙)所需的后续维护管理费用。各后续管理责任单位以区环保水务局确定的测算价为参考,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直接向区财政申请。全区边坡(挡墙)专项管理资金(含5年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费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费等)由区环保水务局列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向区财政申请。区财政应当确保上述经费的落实到位。管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确保边坡(挡墙)的后续维护有效到位。鼓励各单位采取从相关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外包模式加强边坡(挡墙)的日常管理。
责任单位(个人)承担后续管理责任的,其后续管理经费由其自行负责。
六、工作要求
各责任单位要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化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人。边坡(挡墙)要定期巡查,巡查的情况以及监督情况要有记录。巡查管理经费要专款专用。
边坡(挡墙)治理责任主体已注销、破产,由区政府代为治理和管理,具体事项由区环保水务局协调落实;责任主体暂时无力治理的,由区政府代为治理和管理,但要继续对责任主体的追索。具体事项由区环保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按照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边坡(挡墙)的后续管理职责,确保边坡(挡墙)的稳固安全。因疏忽管理而出现安全问题或事故的,由管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自重新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