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来源:罗湖区水务局 发布时间: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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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修订背景

  《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府〔2006〕9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06年印发。施行十八年来,特区实现了一体化,市区财政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表述和规定已不再适应现有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新政策,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市水务局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分别为“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26条。其中:

  第一章总则,规定“适用范围、缴纳义务人、职责”等。

  第二章征收管理,规定“征收标准,计量、免征、手续费”等。

  第三章使用管理,规定“支出范围和流程”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拒缴等罚则”等。

  第五章附则,规定“解释权和有效期”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明确职责分工等6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是明确了市、区水务主管部门职责分工。

  二是明确污水处理费非税收入的性质。

  三是调整计量与减免优惠。

  四是新增使用其他供水方式的征收制度。

  五是调整代征手续费比例。

  六是简化污水处理费核拨程序。

  四、政策的实施日期

  《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府〔2006〕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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