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罗湖区政府于2017年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鉴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规定的内容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已不再适应我区现有工作的开展。现就废止该文件说明如下:
一、废止《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的理由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修订后,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中“设立物业专项资金的情形”“管理机构”“无业委会小区维修资金规范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类别”“日常维修金的自行管理”“使用程序及申报材料”“物业区域灭失退款”等内容,与深圳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且不能适应现有管理发展的需要,不再具备执行条件。
二、废止《办法》及两个配套文件后相关工作衔接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将作为我区开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