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
×

关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罗湖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2-06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为进一步加强罗湖区政府合同监管力度,规范政府合同签订履行活动,防范政府合同法律风险,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18年12月5日,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罗府规〔2018〕6 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全面规范政府合同行为,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防范法律及廉政风险,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随着实践发展,政府合同管理工作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如《旧办法》部分条款不适应政府合同实践、缺乏合法性审查意见处理、非收支类合同备案规定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不够明确等,部分内容亟待进行调整与修订。

  二、目标任务

  一是加强罗湖区政府合同履约监管,继续准确、有效发挥政府合同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政府合同监管的法治化和科学化;二是以改革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强化业务协同、提升监管效率为重点,构建起科学规范、职责明晰、技术支撑、法治保障“四位一体”的政府合同履约监管体系,实现政府合同“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全方位、全闭环的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质效,有效防范政府合同法律及廉政风险。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八章75条,包括总则、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合同的签订、备案和履行、合同争议的处理、合同的档案管理、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政府合同监管的基本规定、相关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是明确政府合同主体范围,代表区政府及其部门,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政府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权利义务的政府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都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二是明确政府合同的类型,行政机关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政府合同主体签订的劳动人事类合同不适用本办法。三是规定重点监管合同的范围。四是明确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政府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承担政府合同管理主体责任。五是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重点列举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审计局、区国库支付中心及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在合同监管中的职责。

  (二)政府合同签约流程

  规定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签订的流程,对磋商和谈判、文本起草、合法性审查三个主要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管理办法》将合法性审查视为关键的内控环节,强化合法性审查对合同签订的事前监督作用。

  (三)备案和履行的基本制度

  一是明确政府合同备案登记基本规则。除了合同约定政府一方支付合同价款不超过三万元的采购类政府合同,要求其他所有已签订的政府合同于签订后在合同平台进行备案登记。二是明确备案登记对合同事务办理的前置性效力。未履行备案登记义务的,有关部门应当暂停相关事务的处理。三是确立履约评价制度,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履约监管。四是确立履约信息报送制度,合同承办部门进行自我监管。

  (四)争议处理行为

  对争议处理的责任分配、处理步骤进行了基本规定,同时规定合同承办部门不得在调解、诉讼等争议处理活动中擅自放弃属于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

  (五)档案管理基本制度

  要求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档案资料,涉及人员变动的,相关人员要办理移交手续方可离任。

  (六)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监管的基本制度

  明确将国有企事业单位合同纳入监管范围,规定相关主体参照本办法有关政府合同的监管规定开展合同管理工作,且其主管部门履行对下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政府合同管理的外部监督检查机制

  明确规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在政府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同时,还规定了政府合同管理的有关法律责任。

  (八)《办法》的有效期和解释机构

  规定《管理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且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管理办法》的监管亮点

  (一)新增合法性审查意见处理规定。

  对合同承办部门在实践中对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适用情况予以进一步明确,《管理办法》增加第四十二条“对合法性审查主体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合同承办部门应当采纳,并对修改后的内容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负责;确因项目情况特殊无法采纳或无法完全采纳的,应在提交本单位或区政府决策时一并予以解释说明。”

  (二)明确区政府签订的合同和重点监管合同的审查流程。

  结合2018年以来我区合法性审查经验,为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区政府签订的合同和重点监管合同的审查流程“区政府签订的合同和重点监管合同,合同承办部门需先行进行内部合法性审查,并应在签订前或招标公告发布前提交区司法局审查。具体办理规则及时限适用区司法局有关规定。使用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且修改内容不涉及减损政府方权利或增加政府方义务的,无需再发区司法局审查。”

  (三)增加电子签约规定。

  《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政府合同,合同约定政府一方支付合同价款超过三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签订,因客观原因无法采用电子合同签约或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合同约定政府一方支付合同价款超过三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应采用电子合同方式签订,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进一步明确政府合同纳入备案登记的范围。

  以合同平台为载体,除三万元以下的采购类合同外,其他所有政府合同均需在合同平台上进行电子备案。并且,政府合同签订后应提交备案登记,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合同平台上进行备案登记。

  (五)增加非收支类合同纸质备案规定。

  由于非收支类合同不涉及财政收支项目(如监管协议、战略合作合同、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等),存在底数不清、备案不全的情况。为避免合同丢失及加强监管,《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增加非收支类合同纸质备案规定“对不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非收支类政府合同(如监管协议、战略合作合同、框架协议、备忘录、意向性协议等),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平台备案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另行向区财政局提交完整的纸质合同原件。”

  (六)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督检查部分进一步明确区财政局及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职责,并新增第七十一条区司法局的监督检查职责“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各部门内部合法性审查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及时报送区财政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对政府合同的监督,形成监管合力。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