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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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4403030075456958/2020-00042 发布机构: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0-09-27

名 称:《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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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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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是我国工程总承包管理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我国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基本法。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工程总承包的一种主要类型。

  截至目前,罗湖区有多个政府投资项目采取了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制度,但未有任何管理执行依据。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为纲,罗湖区开始启动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编制工作。

  二、目标任务

  此次办法编制贯彻落实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并结合罗湖实际,切实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严格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全过程管理,发挥促进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制度效能。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四个章节,分别为总则、发包与承包、组织实施、附则,共计二十八条。

  第一章 总则,共5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设计施工总承包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要求等内容。重点内容包括:

  1.确定编制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等。(《办法》第一条)

  2.明确定义: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办法》第二条)

  3. 确定适用范围:属于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在项目建设内容及需求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后,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决策程序,可以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具体包括(1)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且属于单纯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城市照明等简易工程;(2)新建、改扩建学校、保障房等房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市政道路等市政工程。(《办法》第三条)

  4. 明确基本原则: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四条)

  5. 明确管理要求: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共8条,规定了决策程序、发包阶段、发包主体、招投标条件、风险分担、计价模式等方面内容。重点内容包括:

  1. 明确决策程序: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施工总承包方案,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按程序报分管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区长审批。(《办法》第六条)

  2. 明确发包条件与时间节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明确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发包。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完成审批后再进行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项目,确有必要在初步设计完成审批前发包的,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按会议议定内容执行。(《办法》第七条)

  3.明确发包与合同签订主体: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并负责合同签订和合同管理工作。涉及工程前期和建设实施两阶段为不同单位负责的,原则上新改扩建学校、保障房等房建工程由工程前期部门负责发包与合同签订;属于单纯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城市照明等简易工程及供水、供电、供气、市政道路等市政工程由建设实施部门负责发包与合同签订。(《办法》第八条)

  4.明确招标文件编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包括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标准、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发包人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投标文件格式等。(《办法》第九条)

  5.明确承包人资格: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办法》第十条)

  6.明确禁止条件: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且不得与上述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办法》第十一条)

  7.明确风险分担机制:除价格波动幅度过大、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可预见、建设单位原因和不可抗力外,其他风险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办法》第十二条)

  8.明确合同计价模式及适用情形: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采用下浮率报价和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结算方式,具体约定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组织实施,共12条,规定了企业管理要求、项目经理要求、分包情形、资金支付、质量安全工期责任、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质保维修、履约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重点内容包括:

  1. 明确企业管理和项目经理的要求。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设计施工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 明确分包情形。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以暂估价形式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办法》第十六条)

  3. 明确资金支付。建设单位根据《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和合同约定开展资金支付工作。(《办法》第十七条)

  4.明确质量安全工期责任。包括建设单位、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5.明确竣工验收、资料移交、质保维修等要求。(《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6. 明确履约考核要求。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实行履约考核制度。建设单位负责完成总承包项目的履约考核工作,并定期报送区住房建设局予以认定和采集。(《办法》第二十四条)

  7. 明确责任追究。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附则,共3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部门、未尽事宜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四、涉及范围

  项目范围:属于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在项目建设内容及需求明确、技术方案成熟后,通过本办法确定的决策程序,可以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具体包括以下项目类型:

  (一)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且属于单纯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城市照明等简易工程。

  (二)新建、改扩建学校、保障房等房建工程,供水、供电、供气、市政道路等市政工程。

  建设单位范围: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发包与合同签订主体按《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确定的不同项目类型,由所属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涉及工程前期和建设实施两阶段为不同单位负责的,原则上新改扩建学校、保障房等房建工程由工程前期部门负责发包与合同签订;属于单纯装修装饰、维修改造、绿化提升、城市照明等简易工程及供水、供电、供气、市政道路等市政工程由建设实施部门负责发包与合同签订。 

  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区住房建设局对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区发展改革局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五、执行标准

  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设计施工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本办法所称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深圳市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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