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11440303007542320T/2020-00090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9-08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社会资本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规〔2020〕6号
罗府办规〔2020〕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罗湖区社会资本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7日
罗湖区社会资本建设立体停车设施
投资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有效缓解罗湖区停车难问题,根据《深圳市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意见》(深发改〔2017〕1170号)、《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罗湖辖区内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独立建设运营并对社会开放的立体停车设施新建或改造项目,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机械式停车库,包括半自动和全自动停车设施。
(二)立体停车建筑物,指不依附建筑建设的,对社会开放的地下或地上立体停车建筑(不含地上平面停车设施)。
开发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设施以及土地出让合同明确停车设施建成后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项目,不属于补助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的补助资金为区政府投资专项补助,纳入政府部门预算,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社会资本建设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相关事项。
第五条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作为区机械式立体停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停车办”)所在部门,是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的统筹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补助政策,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受理申报单位的补助申请,与申请补助的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按照程序对申请补助资金进行核查,上报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预算计划,对资助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估等。
第六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负责对社会投资项目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按补助资金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做好财力保障工作。
第八条 各街道办协助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核实项目类型、停车场泊位数量、服务运营等情况。
第三章 补助条件和标准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应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为所申请项目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主体单位或报建申报主体单位。
第十条 申请投资补助的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社会全额投资,并按照《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办理完成所有审批与验收手续,且已投入运营。
(二)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且停车设施可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
(三)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标准和要求配建充电泊位。
(四)设置智能停车管理系统,并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
(五)申请单位诚信经营,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与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签订监管协议,并承诺运营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经认定符合补助范围的停车设施,按照设施类型、泊位数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且不得高于设备采购额度的40%(含),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表1 社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补助标准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罗湖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罗湖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三)社会投资备案通知书;
(四)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经营许可证、项目运营泊位布置图;
(五)交警、消防等专项验收证明,特种设备需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企业信用信息报告;
(七)承诺停车设施运营3年以上的保证书;
(八)停车设施接入政府部门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联网平台的证明材料;
以上文件中(一)、(七)、(八)需提供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二)、(三)、(四)、(五)、(六)需提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验原件。
第十三条 申请罗湖区社会资本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投资补助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单位按照第十二条规定向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提交申请资料。
(二)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转项目所在街道办现场核实。
(三)街道办到项目现场核实停车项目类型、泊位数量、对外服务和运营情况等,出具现场核实意见,并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
(四)审核结果不通过的,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及不予通过的原因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后,达到补助条件的,可再次申请补助。
(五)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提交罗湖区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六)经审定同意补助的项目在“罗湖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原则上包括补助对象、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补助金额、禁止和取消补助情况、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公示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
(七)公示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应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并再次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供答复意见及佐证材料的,视作放弃补助资格。确有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申请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延期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向区财政局申请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计划,每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分3年拨付,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照占总补助额度40%、30%、30%的比例拨付。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审核下达停车设施补助资金计划,按年度拨付至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实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单位和实际经营者将被登记全市停车设施行业诚信体系不良记录,由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追回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补助申请资格:
(一)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实际使用年限未达3年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调整停车设施功能和数量或停止对公众提供停车服务;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各街道办要严格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履行职责不到位,或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及申请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区纪委监委和区审计部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罗湖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正式实施之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要求的新建车库可申请补贴,细则实施之前建成的车库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