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8-112998 发布机构:罗湖区司法局
发布日期:2018-02-02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机关行政与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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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9日,罗湖区人民政府印发了《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机关行政与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规则》(罗府规〔2018〕2号,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工作规则》的必要性
(一)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要求。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重点工作安排》(深发[2016]14号)第47项工作规定,建立依法行政督察机制,对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以及参与政府立法、行政复议、应对行政诉讼工作等方面存在的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情形的,以《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形式向相关部门通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制定《工作规则》是深入贯彻国家和深圳市相关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我区至今尚无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与民事诉讼工作的专门性规定,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和深圳层面都要求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规定,但截至目前,我区尚无这方面的专门性规定。我区与此有关的规定是2003年发布、2015年修订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但这个办法主要是针对政府法律顾问的管理。相比之下,国内一些区级政府很早就制定了这方面的专门规定,例如深圳市宝安区于2009年11月发布了《宝安区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则》,北京市西城区于2013年2月发布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诉讼案件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等等。由于制度方面的欠缺,我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与民事诉讼工作缺少专门的工作指引和指导,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我区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与民事诉讼工作的实践已暴露出制度方面的不足,亟需出台《工作规则》指导实践工作。由于缺乏行政机关办理行政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规定,我区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与民事诉讼工作的实践中已暴露出制度方面的不足,例如,关于案件的处理权限方面,由于缺乏具体的案件范围标准,区法律顾问室与区属行政机关在重大案件的处理权限方面界限不清,实践中容易引发权责争议。为解决实践中诸如此类的问题,区领导批示要我办牵头认真研究,通过制定我区行政机关行政与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工作制度的形式,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切实抓好制度落实,确保不拖全市后腿。
二、《工作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工作规则》总体框架。《工作规则》总共41条,共分五章,分别是总则、行政诉讼案件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办理、保障与监督、附则。
(二)明确了《工作规则》的适用范围。《工作规则》规定,本规则适用于罗湖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的区属行政机关的行政与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罗湖区区属事业单位的行政与民事诉讼案件办理工作、行政机关办理仲裁案件以及区属国有企业办理民事诉讼与仲裁案件均参照本规则执行。
(三)明确了涉诉承办机构和职责。《工作规则》规定,区法制办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与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区政府的涉诉工作机构为区法制办,区行政机关的涉诉工作机构为其法制科室。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指定专人承担涉诉工作。街道、区属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区法制办、区法律顾问室和涉案单位与机构办理行政、民事诉讼案件。
(四)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程序、权限和时限要求。程序方面,《工作规则》具体规定了行政诉讼应诉启动、应诉机构初步审查、领导审批、提交答辩材料、出庭应诉、裁判处理、败诉备案等。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工作规则》具体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范围以及正职、副职负责人出庭的要求;此外,《工作规则》还具体规定了司法建议的处理、败诉备案、应诉备案等,以加强对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规定了民事诉讼办理程序、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败诉备案、出庭备案制度。《工作规则》重点明确了区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案件的范围,规定以区政府为当事人或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由区法律顾问室参加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区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此外,对于合同标的或者争议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涉及区属物业、股权及其他国有资产权益纠纷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由法律顾问室承担的民事诉讼可以提请由区法律顾问室负责处理。对于合同标的或者争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民事诉讼案件,涉案机构与单位应按照要求向区法律顾问室报告。《工作规则》还具体规定了申请执行、裁判文书备案等,以加强对行政机关办理民事诉讼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规定了工作保障措施。《工作规则》规定,聘请律师代理行政、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费参照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的规定执行。此外,《工作规则》还规定,律师代理费超过五十万的,涉诉单位应当自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区法律顾问室备案。
(七)规定了监督措施。《工作规则》规定,区政府将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和审理诉讼案件、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工作规则》还规定了责任追究,明确了七种追责情形,有追责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区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