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
×

索 引 号:000000-02-2015-113083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4-06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2015〕6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11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及综合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三名工程”(名院、名科、名医),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医疗人才,加快提升我区医疗技术水平,把罗湖建设成现代医疗服务业比较发达的区域医疗中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层次医疗人才,是指按照本细则认定条件及程序进行认定,取得有效高层次医疗人才证书的医疗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人才引进遵循双向选择、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重点引进临床实用型人才和紧缺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章 人才的认定

  第四条 罗湖区认定的高层次医疗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等。

  (三)在罗湖属医院工作的员工。属于聘用的员工,必须与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四)男性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应在4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认定的条件和范围。

  罗湖区高层医疗人才分为I、II、III、IV、V五类。

  (一)I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A类高层次人才;

  2.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或国家级名中医。

  (二)II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B类高层次人才;

  2.省级重点学科带头人、省级名中医;

  3.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

  4.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的博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主任职务3年以上;

  5.经认定,符合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I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三)III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人才或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C类高层次人才;

  2.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带头人;

  3.中华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专业委员会副主委或中华医学会(地、市)以上专业委员会主委;

  4.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且担任科室主任以上职务3年及以上;

  5.经认定,符合我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II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四)IV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现任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或省级特色专科学科带头人;

  2.4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

  3.50周岁以下,省、部级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医院的硕士生导师且科室副主任职务3年及以上。

  (五)V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45周岁以下,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的人员;

  2.40周岁以下,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在三甲医院工作满5年及以上,符合我市本年度紧缺专业目录范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现任副省级城市区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

  第六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或评审。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区卫生计生部门,区卫生计生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如需评审的,由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再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三)核准及公示。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通过的高层次医疗人才人选,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站、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为高层次医疗人才,颁发证书,享受配套政策。高层次医疗人才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确认高层次医疗人才资格。

  (五)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高层次医疗人才进入罗湖区高层次医疗人才管理库,并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站上公告。

  第七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用人单位要在学科建设、科室人才梯队培养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与其设定任期总目标及年度分目标,对其进行运营管理、学科建设、医疗、科研及医德医风等方面进行考核。任期届满,由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任期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续任的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启动退出机制和待遇追偿机制。任期未满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考核不合格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要提前结束任期的,根据服务年限比例退还补贴。

  第三章 人才引进

  第八条 区属各医院提出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引进计划,由区卫生计生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察和审核,经审定符合本细则规定的高层次医疗人才条件的,启动调入程序。

  第九条 I、II、III类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引进,在启动调入程序之前,须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

  第十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引进,除按程序办理调入手续外,还需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站和引进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颁发证书,享受配套政策。

  第四章 住房安居

  第十一条 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市级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按照深圳市现行人才安居政策购房租房的,区里不再提供减、免租金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二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按优惠政策购买或租用政策性住房、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以享受本细则规定的住房安居及安家补贴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医疗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安排住房。人才层次发生变动的,在房源充裕情况下,在合同期满后按新标准给予调房。

  第十四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住房安居优惠政策如下: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I、II类高层次医疗人才可申请安排14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III类高层次医疗人才可申请安排9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IV类高层次医疗人才可申请安排8 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V类高层次医疗人才可申请安排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五条 I、II、III类高层次医疗人才在任期内免租居住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一直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罗湖区属医院工作满5年并在我区办理退休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可供本人及其配偶终生免租居住。

  第十六条 IV、V类高层次医疗人才在首次认定高层次医疗人才有效期内,实行前三年免租,后两年按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减半计算;暂时未能安排住房的,前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2500元、2000元的物业补贴,后两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250元、1000元的物业补贴。如经考核认定获续聘同级别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在新的人才认定有效期内,按照人才公共租赁的住房租金标准提供公共租赁住房。

  IV、V类高层次医疗人才退休或调离罗湖后,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安家补贴

  第十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安家补贴。I、II、III、IV、V类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安家补贴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在签订服务5年协议后,安家补贴一次性兑付。

  第十八条 认定标准未涵盖但经评审认定视为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其住房和安家补贴政策,按“一事一议”方式由区卫生计生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按区政府决定执行。

  第六章 研修津贴

  第十九条 对高层次医疗人才,所在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安排出国考察、留学进修人员时,要优先选派;有条件的单位,可结合人才所承担的课题或项目,选送到国内外重点院校、科研单位进修学习。高层医疗人才学术研修津贴标准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津贴标准执行。高层医疗人才参加短期(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等学术活动,可申请享受研修津贴,具体标准按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享受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扶持政策的高层次医疗人才,可以同时向市区有关部门申请学术研修津贴。

  第二十一条 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高层次医疗人才学术研修津贴发放的审核工作。

  第七章 配偶就业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就业保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二十三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其就业问题依据市有关规定予以协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区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高层次医疗人才配偶就业享受罗湖户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参照市就业援助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提供就业服务: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八章 子女入学

  第二十六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的非深圳市户籍子女在罗湖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I、II、III类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子女申请就读罗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第九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医疗人才健康顾问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为高层次医疗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可视情况购买商业保险。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根据区卫生计生系统人才引进和培训计划,在财政预算中适度安排高层次医疗人才引进和培训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医疗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包括引进和培训的各项奖励、资助、补贴及相关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完善本单位高层次医疗人才的配套保障机制,定期对高层次医疗人才工作情况进行研究,及时解决高层次医疗人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高层次医疗人才的选拔任用要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要努力为人才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通过“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待遇留人”等方式防止人才流失。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住房等情况弄虚作假取得高层次医疗人才认定证书,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第三十三条 高层次医疗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物业补贴:

  (一)在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医疗人才资格、任期考核不合格等情况被撤销人才认定证书的;

  (二)人才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减免租金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五)在领取物业补贴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区卫生计生局负责解。

知识图谱

相关信息和服务

当前展示专题专栏信息类别内容 返回

点击标签名称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