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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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02-2005-100177 发布机构: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日期:2005-03-28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用水单位违法排水专项执法百日行动的方案》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2005]3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用水单位违法排水专项执法百日行动的方案》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时间:200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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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月17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用水单位违法排水专项执法百日行动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开展用水单位违法排水专项执法百日行动的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市政排水管理,净化城市水源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经营单位违章排水专项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以辖区用水单位违法排水行为为整治重点,以排水管网普查结果为基本依据,以区城管行政执法局为执法主体,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在各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指挥和调度下,通过百日违法排水专项执法行动,纠正和处理辖区用水单位的违法排水行为,全面推动排水许可制度的实施,从而营造依法排水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任务

  对辖区内的宾馆、酒楼、路边餐饮店、商业门店、医疗诊所、修配厂(场)、洗车场、菜市场、建筑工地等单位的排水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发现有违反《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擅自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擅自连接市政排水管道或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擅自将污水管道接入雨水管道或将雨水管道接入污水管道、擅自将未经隔油处理的含油污水直接排入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排水单位属无证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封。对违法排水的违法建筑工地,依法予以拆除。

  三、组织领导

  成立罗湖区关于开展用水单位违法排水专项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违法排水整治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组长由戴飞欧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水务局局长廖国祥担任,成员由区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监察局、住宅局、环保局、建设局、罗湖工商分局、卫生局、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一个执法监督检查组、十个街道行动组及一个专项行动组。

  执法监督检查组负责违法排水专项执法的监督和检查。组长由区水务局罗志威副局长担任,组员由区监察局、水务局、执法局督察科并商请各报刊驻罗湖记者站派员组成。

  街道行动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排水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工作。组长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街道执法队全体成员及城管科、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派员组成。

  专项行动组负责全区重大违法排水行为的查处工作及违法排水单位属无证经营的依法查封工作。组长由区城管执法局副局长杨水生担任,组员由区城管执法局(机动一队)、住宅局、环保局、建设局、罗湖工商分局、卫生局、市交通局客运管理分局派员组成。

  四、职责分工

  (一)区水务局负责与市水务局、市排水管理处的联系和沟通。组织、协调全区违法排水的技术认证工作及依法排水的宣传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街道行动组对本辖区内的宾馆、酒楼、路边餐饮店、商业门店、医疗诊所、修配厂(场)、洗车场、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用水单位进行排水情况的检查并登记、造册。确认有违法排水行为的,由街道执法队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排水的违法建筑工地,街道办事处应及时组织街道行动组介入处理,并通知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水、供电。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由街道执法队依法制发《限期拆除决定书》。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对违法排水的单位属无证经营的,街道行动组应当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报区专项行动组处理。

  (三)区专项行动组负责对涉及跨街道的违法排水及全区重大的违法排水行为进行排查。经确认有违法排水行为的,由区城管执法局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违法排水单位属无证经营的,由工商、卫生、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封。

  (四)对违法排水的违法建筑工地,供电、供水部门自接到通知时起,应及时停止供电、供水。

  (五)执法监督检查组应不间断地对全区违法排水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逾期未整改的,及时督促专项行动组和街道行动组作出处罚决定。

  对属无证经营的违法排水单位,及时督促工商、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封。

  对违法排水的违法建筑工地,督促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水、供电,督促各街道执法队依法作出处理。

  加强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工具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五、实施步骤

  “违法排水专项执法百日行动”自2005年1月20日至4月30日止,分为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阶段(1月10日—19日)。领导小组召开全体成员单位工作会议,布置行动方案,成立行动机构,落实具体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同时,区水务局与市排水管理处联系,领取、发放宣传资料,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

  (二)检查阶段(1月20日—2月20日)。各街道行动组和区专项行动组开展对辖区的宾馆、酒楼、路边餐饮店、商业门店、医疗诊所、修配厂(场)、洗车场等场所进行违法排水的执法检查。对确认有违法排水行为的,向行为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整改及处罚阶段(2月21日—4月1日)。对制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违法排水单位,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整改。对整改完毕的,及时予以核查、验收,达到规定的管理标准的,由相关单位办理《排水许可证》。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开具处罚决定书。

  对无证经营的违章排水单位依法予以查封。

  对违法排水的违法建筑工地,及时予以停水、停电。符合拆除条件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验收阶段(4月1日—20日)。由执法监督检查组与市有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行动快、整改彻底、效果显著的单位上报市通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区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人力、物力上予以保证,按照行动方案的各项安排和部署,不折不扣完成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予以宣传、报道。

  (三)对百日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应进行认真的总结,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将全区排水行为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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