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4-100075 发布机构:罗湖区委(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4-10-22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2014〕23号
(2014年8月29日)
罗府办〔2014〕23号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深圳市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府﹝2013﹞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供应、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交通接送等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注重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和情感保障需求,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有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立足社区实际,确定建设规模和数量。通过建设、购买、租用、置换、改造场地等方式,优先利用政府物业,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
(三)社会化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机制,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公开招投标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与服务。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创新“医养融合”发展模式,优化养老和医疗资源配置,鼓励创新服务。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同时,加大社会资本引入力度,保障日间照料中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单位的职责:
区民政局负责业务指导,制定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标准和运营规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日间照料中心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场地选择、立项申报、经费申请、运营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场地购置和装修的立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将日间照料中心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所需经费及时拨付。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将医疗资源引入日间照料中心,制定“医养融合”服务标准,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区物业办负责提供符合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政府物业。
区重建局按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的要求,负责落实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房源。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和采购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对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
区安监局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建筑安全监管工作。
罗湖消防监管大队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消防安全检测监管工作。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项目申报
第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宜选择周边社区老人相对集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有关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规定的场地。日间照料中心宜建在建筑低层部分,原则上选择一至五楼,二楼及以上部分应装有电梯。
第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每个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600平方米,床位设置不少于20张,具备无障碍设施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场地可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一)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物业,注重整合社康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星光老年之家等现有设施;
(二)鼓励单位、企业以及个人提供自有物业建设日间照料中心;
(三)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无偿提供给政府的社区服务用房;
(四)在上述条件无法寻找到合适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场地的情况下,可购置、租赁或置换其他物业用于开展日间照料中心建设。
第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三种建设模式:
(一)运营机构自主提供房源,并出资装修和购置设备的,由运营机构自行决定服务期限;
(二)政府无偿提供房源,由运营机构自主出资装修、购置设备和实施运营的,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运营服务合同;
(三)政府无偿提供房源并装修、配备设备交由机构运营,主要提供公益服务的,每年签订一次运营服务合同。
第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
(一)运营机构自主寻找房源、出资装修、购置设备和实施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
1.运营机构自主寻找物业,并取得5年以上的使用权,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和可行性报告,提交在5年内不改变场地用途的保证书,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区民政局实地勘察,对项目建设方案加盖意见,报区发改局备案。
2.运营机构依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按照建设方案,自主进行装修和设备购置,当年要完成建设任务,并取得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许可证,经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展运营。
3.正式运营一个月内,由街道办事处、运营机构、区民政局三方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二)政府无偿提供物业,由机构自主出资装修和购置设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
1.由街道办事处将符合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要求的拟建场地资料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选址进行实地勘察,报区政府审核。
2.由街道办事处公开招标确定出资装修、购置设备的运营机构。运营机构按照老人实际需求,提出项目投资计划、场地装修和设备购置方案,经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后,报区发改局备案。
3.运营机构自行投资,实施场地装修和设备购置,在区发改局立项批准后,原则上须于3个月内完成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并取得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许可证,经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运营服务。
4.正式运营1个月内,由街道办事处、运营机构、区民政局三方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三)政府无偿提供物业,进行场地装修且配置设备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的申报。
1.街道办事处将符合建设日间照料中心要求的选址资料报区民政局,经区民政局实地勘察,报区政府审批。
2.街道办事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机构。由运营机构提出场地装修和设备购置方案,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加盖意见后,报区发改局立项,由区财政局安排设备购置经费。需要租赁的场地由街道办事处向区财政局申请租赁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3.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区发改局的投资计划和区财政局的设备购置预算,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物业装修和设备购置。
4.正式运营一个月内,由街道办事处、运营机构、区民政局三方签订运营服务合同。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设置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活动及辅助功能等区域。
(一)生活服务区包括休息室、沐浴间和餐厅;
(二)保健康复区包括医疗保健室、康复训练室和心理疏导室;
(三)娱乐活动区包括多功能活动室、阅览室(含书画室)和电脑网络室;
(四)辅助功能区包括行政办公用房、厨房、洗衣房、公共卫生间和其他用房。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室内装修应符合无障碍、卫生环保和温馨的要求。外观简洁大方、和谐统一。装修参考标准为:生活服务区、保健康复区和辅助功能区的装修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娱乐活动区装修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日间照料中心,应当以区发改局下达的投资计划进行装修。
第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名称为“罗湖区+社区名+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第三章 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为居住在本社区及周边社区的60周岁以上需要服务的老年人,优先安排社区半失能、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孤寡和空巢老年人。
第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可提供日间照料服务和入户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可开展短期托养服务。
第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内容有: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短托、照料、陪护、用餐(配、送餐)等照料服务。
(二)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助医服务、康复训练、心理慰藉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阅览、上网等服务。
(四)交通接送服务: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户外陪护和入住接送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引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无偿提供义工服务、公益服务和老年人之间互助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运营机构根据老人实际需求,创新服务形式和开展个性化服务。
第四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公开选取公办或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社工服务机构,以及经济实力和信誉良好的企业、单位进行承接运营。
第十八条 开展非营利性的运营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展营利性的运营机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的服务目标为:提高老人活动能力,增进身心健康,并为其家人提供支援服务和指导,减轻照顾老人的压力。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应配备与服务人数相适应的专业服务人员,必须配有专职护理员、社工、专(兼)医生、心理咨询师、营养师。相关人员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社康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机构的业务合作,制定服务标准,建立联动机制,做好各项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按照运营服务合同,制定并公示服务团队、岗位职责、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规章制度,做好日常工作记录。
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服务需求和支付能力,核定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三条 享受政府资助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可持居家养老服务券在日间照料中心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该日间照料中心项目。捐赠的财产所有权归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合同期满须移交给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五条 运营机构必须建立完整的工作日志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报送运营情况季度报表。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要对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质量进行日常检查和满意度调查测评,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3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可终止服务合同。因运营机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直接终止服务合同。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每年组织专家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不合格的运营机构,终止服务合同,下年度不得参与我区日间照料中心项目的竞标。
第五章 资助标准和资助申请
第二十八条 建设经费资助。选择本办法第八条中第一、第二种建设模式的运营机构,在正式开展运营服务之后,可向区民政局提出建设经费资助申请。资助标准为:运营机构进行场地装修和设备购置实际投资金额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按50%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建筑面积为600—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最高资助金额为8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资助金额为150万元。
由运营机构自行租赁场所的,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年租金的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50万元,资助期限为3年,资助金每年拨付一次。
申请建设经费资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助申请表》;
2、房产证或物业租赁合同;
3、安全、消防、卫生、环保合格证明;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装修工程结算报告;
5、购置设备正式发票;
6、注册登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符合市福彩公益金资助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在获得市福彩公益金资助后,不得再向区政府申请运营资助。
第三十条 运营补贴资助。运营机构开展服务的第一年为试运营期,区政府给予项目启动经费资助。
凡提供公益类服务的运营机构开展运营服务的第一年,可向区民政局提出运营补贴申请。运营补贴资助分两次进行拨付,第一次运营资助,在运营机构正式运营6个月内,依据场地面积、床位数和运营机构服务人员配备等给予资助。运营补贴标准为:场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下、床位数20张以下、配置专职人员6人以下,给予10万元的资助;场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含600平方米)、床位数20张以上(含20张)、配置专职人员6人以上(含6人),给予20万元的资助。第二次运营资助,在正式运营12个月内,区民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其服务项目、管理制度、运营成效和收支情况等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给予资助,最高给予40万元的运营资助,两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运营机构开展服务的第二年起为正式运营期,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助。运营机构年初提交运营方案,区民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与运营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先期预付10-20万元资助经费。在运营机构完成合同目标后,按照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获得优良、合格的运营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考核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予以资助,预付经费也不再追回。
第三十二条 政府以委托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机构为社区生活不能自理老人、失独老人和孤寡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和营养配餐服务,运营机构与此类老人签订服务协议,每周不少于3次服务,区政府按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运营机构申请服务补贴经费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罗湖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资助项目申请表》;
2.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服务协议;
3.医院出具的生活不能自理证明,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孤寡、失独老人证明;
4.服务记录本。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按设置的床位数为老年人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场地综合责任险,可在每年年底申请资助,按照购买保险实际金额给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项目,向区民政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区民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相关街道意见并综合评审后,向区财政局申请经费。区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补助资金拨付至所在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在15个工作日内转拨到运营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在申请资助和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退回资助金,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机构要加强对资助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资助金必须全部用于该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每季度向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提供财务报表,每年12 月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机构要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监督检查和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管部门对违反资助金使用规定的运营机构要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