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000000-02-2015-100046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5-07-01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前期项目接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2015〕12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前期项目接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7-01 AI脑图

(2015年6月4日)

罗府办〔2015〕12号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前期项目接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前期项目接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前期项目接收程序,明确项目接收内容、方式及交接双方的责任,确保项目平稳对接、顺利推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项目接收范围:

  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前期办”)负责实施除城管、环保水务以及区公办中小学校园修缮以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协调前期工作相关事宜;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策划、项目建议书申报、可行性研究申报、规划设计及报建、概算申报等具体工作;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阶段报审报批和业务、财务资料的交接;承办上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房建类项目用地手续办理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区前期办提供协助;市政类项目办理用地手续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由区重建局负责统筹,并配合区前期办做好用地方案图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  前期项目的接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尚未开展前期工作的新项目,经区政府工作例会同意实施并明确交由区前期办负责的;或其他前期工作单位已经启动的前期项目,经区政府工作例会同意后移交给区前期办实施的。

  (二)接收项目须产权明晰,并具备合法依据及实施条件。

  第四条  项目接收的节点:

  (一)未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原则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工作例会批准同意,区前期办予以接收。

  (二)已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由原责任单位完成方案设计成果且使用单位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区前期办予以接收。

  (三)如区工作会议纪要已明确移交节点的,由区前期办按会议纪要要求予以接收。

  第五条  各项目前期工作原责任单位应制定项目移交协议书,经区前期办审核移交资料后,由项目前期工作原责任单位及区前期办在协议书上签署盖章予以确定。

  第六条  各原责任单位已签订的咨询、勘察、设计合同可移交由区前期办继续执行,已签订合同及费用支付情况等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由原责任单位负责。各原责任单位已申报待批事项,由原单位继续负责跟踪,待获得批复后将相关资料移交区前期办。

  第七条  项目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未开展前期工作的

  1、已列为建设内容的区政府会议纪要。

  2、规划部门的法定图则。

  3、使用部门的规划初步设想和要求(地址、规模、功能、占地面积、需求建筑面积、式样、其他要求等)。

  4、其他应移交资料。

  (二)已开展前期工作的

  1、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包括项目概况、目前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前期工作建议等)。

  2、项目前期工作移交资料清单。

  3、项目前期成果资料及批复文件。

  4、项目大事记、项目过程依据文件(含招投标文件)及会议纪要。

  5、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明细(从项目建议书到概算批复,含已完成、已委托、已申报待批,尚未开展等部分),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负责人、前期工作各阶段涉及的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6、填写项目合同签订、执行及支付情况表,提供需移交的合同原件,其他合同复印件,已签订合同支付情况、财政拨款情况的财务凭证。

  7、其他应移交资料。

  第八条  在项目进行移交时,移交方应指派专人跟进,与区前期办建立通畅的沟通渠道。

  第九条  区前期办在前期工作中应与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接管单位等充分沟通并征求相关意见。项目使用单位应提供书面建设需求作为区前期办开展前期工作的基本依据(书面建设需求须含工程项目建设需求表、项目概念设计成果、平面及功能布置图、外观效果图等相关资料);方案设计完成后,区前期办应书面征求项目使用单位的意见,项目使用单位确认后应提供正式书面认可意见。

  第十条  凡涉及信息化政府投资项目,申报项目单位需经区科技创新局(区信息中心)审核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前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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