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7-099890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4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罗府规〔2017〕1号
现将《深圳市罗湖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深圳市罗湖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区的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整合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和救助资源,帮助解决辖区困难家庭的实际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及时、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
第三条 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区民政局作为召集单位,负责区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卫生计生局、区人力资源局、罗湖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残联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调查和核实工作。
从事社会救助活动的社会团体或者组织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章程,配合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救助是对本区户籍困难家庭在全面实施《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基础上,重点解决含低保家庭在内的困难家庭事关民计民生问题施以的专项和临时救助。对非户籍低收入家庭的救助,坚持以“救急难”的人道主义原则,视困难情况施以的临时救助。
第二章 社会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本辖区户籍困难家庭是指具有罗湖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
(二)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失去独生子女、单亲家庭、家庭成员服刑、患有重大疾病、有严重残疾等特殊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定生活困难家庭。
第六条 本辖区非户籍低收入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均持有我区一年以上居住证明;
(二)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在我区连续工作生活一年以上,且申请前连续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
(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不纳入救助范围:
(一)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的或隐瞒就业事实骗取失业证明的;
(二)超出家庭经济状况享受高档消费品或出入高档消费场所的;家庭成员拥有超出自住房产一套以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机动车辆的(残疾人专用车辆除外);
(三)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方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付的;属于自己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所需的赔付费用;
(四)申请救助却不提供相关证明或拒不配合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公示等核查程序的。
第三章 社会救助项目
第八条 社会救助分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是按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对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户籍家庭实施生活保障的救助。
专项救助是对户籍低收入家庭实施的养育扶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丧葬抚慰、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实物救助等方面的项目救助。
临时救助是因突发性、自然灾害等情况,依靠低保救助、专项救助仍无法解决困难的户籍低收入家庭或不符合专项救助但确实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辖区内户籍困难家庭和非户籍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人道主义救助。
第四章 专项救助
第九条 养育扶助是对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的给予的养育和扶助救助。
(一)学龄前婴幼儿。
(二)在全日制学校就读。
(三)患重大疾病或二级以上残疾或生活不能自理。
(四)一名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育扶助金。
(五)低收入家庭中有两名以上残疾人且残疾人员无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及子女未满18周岁或子女已满18周岁仍在校读书的单亲家庭,可再申请一份养育扶助金。
养育扶助金按月发放,低保家庭发放标准为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低保边缘家庭发放标准为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
第十条 医疗救助包括:
(一)低收入家庭可按照《深圳市罗湖区困难居民疾病救助试行办法》申请疾病救助或在全市定点医院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
(二)低收入家庭成员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的基本医疗核报,在街道办事处办理。
(三)低收入家庭中年满18周岁以上至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户籍成员无经济能力缴交社保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综合医疗保险)。
(四)低收入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成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少儿医疗保险)的费用,区民政局可给予个人缴费部分的全额资助。
(五)低收入家庭成员年满40周岁自愿缴交社会保险的,由区民政局按每人每月发放补贴300元资助其购买社会保险。
(六)低收入家庭每年购买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区民政局资助。
第十一条 教育救助是对低收入家庭在教育阶段给予的救助。包括:
(一)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民办高中、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班、普通技工学校及“五专生”前3年)有本市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凭《低保证》、《低保边缘证》向学生所在学校申请免学生服费、学杂费。
(二)就读国内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大学生学费救助。大学生学费资助由市慈善会和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两级资助。
第一学年低收入家庭可从市慈善会和街道办事处得到100%学费救助,其中由街道办事处定额救助3000元,市慈善会资助剩余部分的学费。
第二学年及以后,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在市慈善会资助25%学费后剩余学费的80%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丧葬抚慰因低收入家庭直系亲属去世给予的抚慰金。按一名逝者给予该低收入家庭抚慰金3000元标准在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十三条 住房救助是对无房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的居住方面的救助措施,包括政策规定的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等有关待遇。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政策、业务办理和补贴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是对低收入居民在诉讼、仲裁和律师代理中给予的救助措施。低收入家庭凭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可向案件受理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减免诉讼或仲裁费,亦可向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第十五条 就业援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但处于失业状态的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各项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具体业务办理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
第十六条 实物救助是指低收入家庭凭有效证件到市区慈善超市领取生活日用品的救助。
第十七条 困难居民符合多个社会救助条件的,可以就每个救助事项逐一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章 临时救助
第十八条 本区户籍困难家庭和非户籍低收入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须提交相关救助事项所需材料。街道办事处视其困难情况进行救助。根据申请事项所给予的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一次不超过6000元,一年内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其他特殊、重大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区民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审批,给予适当救助。
第六章 社会救助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以本区户籍家庭经街道办事处按《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采取公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审批,发认定通知书,报区民政局备案。
最低生活保障金、养育扶助金由街道办事处审核认定,区民政局从次月起一并通过银行按月发放。低保边缘家庭及养育扶助金由街道办事处认定,区民政局从次月起一并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一年的养育扶助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疾病救助、第十一条第二款学费救助或临时救助时,申请人应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社会救助审批表,按所申请的救助项目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困难家庭首次申请时,进行困难家庭状况确认,出具家庭困难状况确认通知书。街道办事处分二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符合救助条件且资料齐全,街道办事处依据审批权限直接进行审批;符合救助条件但资料不齐的,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二)符合救助条件超过街道审批权限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超出区民政局审批权限范围或特殊情况的,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困难状况确认通知书有效期为一年。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救助的,只需提交该通知书及救助事项相关材料即可。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救助中的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就业援助分别向区住建局、法院或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局和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申请,区民政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在职责内配合做好救助工作。
第七章 救助金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每年根据实际需求由区财政纳入预算安排,并严格按照预算项目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救助及时,方便困难家庭,提高救助效率,缩短审批时限,社会救助审批工作按以下权限进行:
(一)6000元(含6000元)以下由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6000元以上至12000元以下(含12000元)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三)超12000元以上或其他特殊、重大情况的,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领导审批。
第八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开社会救助信息和监督电话,通过社区公示栏、网络平台等对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审批及救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社会救助申请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局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同时,两年内不得申请救助事项。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社会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罗湖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罗府〔2006〕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