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0000-02-2017-099893 发布机构: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2-17
名 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罗府办函〔2017〕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区城管局联系。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辖区市容环境,着力打造更干净更整洁城区,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市民政、城管、公安、卫生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日常工作任务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日常救助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在重点区域、交通要道乞讨、卖艺、行车道兜售和流浪露宿等严重影响市容环境、社会秩序和城市形象的城市顽疾,切实提高辖区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水平。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对生活无着落的城市乞讨、流浪露宿人员实施救助和安置,其中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性救助措施。
1.全面排查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情况,以自愿为原则将求助者护送到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区联合执法大队牵头,区民政局、各街道城区治理办配合)
2.对大人带小孩乞讨或独自乞讨等身份不明以及疑似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一律带回派出所问话,制作笔录、采集信息。严厉打击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湖公安分局负责)
3.对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被公安部门解救暂未找到父母或因特殊原因父母无法照顾的儿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机构或人员进行照顾安置。(区民政局牵头,罗湖公安分局配合)
(二)对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实行人道主义救治。
1.全面排查辖区内患病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并及时将患病或疑似精神障碍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区联合执法大队牵头,区卫生计生局、罗湖公安分局、各街道城区治理办配合)
2.将具有肇事肇祸前科或严重暴力倾向以及三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流浪乞讨者护送到指定精神专科机构,查实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户籍信息,做好安全防范。(罗湖公安分局牵头,区卫生计生局配合)
3.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及时对患病流浪乞讨人员进行诊断和救治。如患病流浪乞讨人员既患有躯体疾病又患有精神疾病,则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治疗躯体疾病,再由市康宁医院负责治疗精神疾病。(区卫生计生局牵头,区民政局配合)
(三)对职业流浪乞讨人员(以乞讨为职业或一个月内救助2次以上、一年内救助5次以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有针对性的救助、教育,由民政部门对接市救助管理站落实。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区民政局、罗湖公安分局分别负责)
(四)对违法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严厉打击。
1.对发现的儿童乞讨、残疾人乞讨的,逐一核实,甄别是否强迫、拐骗儿童乞讨,是否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是否组织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深挖扩线,予以立案侦查。对于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方式乞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格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胁迫、拐卖、诱骗、组织或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或精神病人乞讨谋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和分子予以严厉打击。(罗湖公安分局负责)
2.对流浪乞讨人员在公园、广场、商业街区、地下人行通道等公共场所卖艺表演造成噪音扰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罗湖公安分局牵头,各街道城区治理办配合)
3.对于在交通主干道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流浪乞讨人员,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罗湖交警大队负责)
4.对破坏环境卫生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从重进行处罚。(各街道执法队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团结协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在开展联合执法和救助工作中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及时处置,将发现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既要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联合执法的行动效果。
(二)文明执法,严守纪律。严格规范执法队伍的执法行为,行动中要严格依法履职,文明执法,严守纪律,各单位互相监督,确保联合执法和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减少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三)加强巡查,依法救助。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日常路面巡查,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劝离和救助引导,按照“自愿救助”的原则为有需要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四)加强考评,纳入考核。各单位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纳入日常考评和年度综治考核,切实推进,确保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