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索 引 号:000000-02-2019-109558 发布机构: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9-09-18

名 称: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解读《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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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解读《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

来源: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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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罗湖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同时废止。 

  一、修订背景 

  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原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划归区应急局,结合2013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国家赔偿法》,区应急局依法修订《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形成本《规程》。 

  二、主要修订内容 

  《规程》共5章29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修订规程名称。《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实施以来,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3月以来,根据罗湖区机构改革的要求,原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划归区应急局,故将规程名称修改为《罗湖区应急管理局行政赔偿处理规程》,并将全文主体修改为“罗湖区应急管理局”。 

  (二)修改“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表述。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已经不再保留“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同时“行政行为”在法律规定以及法理上难以囊括一些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事实行为,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在规程全文将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行为”的表述统一修改为 “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三)取消“摊派费用”。“摊派费用”为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范围的表述,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不再使用“摊派费用”。因此在规程中将“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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