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日期:2026-11-02

名 称: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补充通知的解读

文 号:

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补充通知的解读

来源:罗湖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6-11-02 AI脑图 小 中 大

  一、发布《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补充通知的背景

  我区现行《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罗府办规〔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于2022年5月印发。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除医疗设备外的其它单纯设备购置以及区属物业购置不适用本办法,按区相关规定执行”,政府物业资产购置项目不纳入政府投资立项管理。

  《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部分项目立项存在制度依据不够充分的问题,故我局参照其他相关区案例,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做相应补充说明。

  二、发布《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补充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进行补充说明,补充部分物业购置项目立项制度依据,规范物业购置项目审批流程,有助于项目审批流程规范化、科学化。

  三、补充通知主要内容

  就《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物业资产购置项目,经分管建设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的副区长审定同意后,参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不适用《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是与社会投资项目工程实体边界密不可分,共用建筑地基及主体结构,无法独立分割实施;二是项目不具备单独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条件,无法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模式实施。

  (二)补充通知的有效期。自2026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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