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罗湖区机关物业管理办公室发布日期:2025-11-28

名 称:关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 号:

关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罗湖区机关物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1-28 AI脑图

  为规范和加强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保障政府物业资产完整和安全,推动政府物业资产的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实现政府物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罗湖区产业空间服务保障署(原罗湖区机关物业办,现已更名)开展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及细则》)修订工作,形成了《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等“1+8”制度成果。现对《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政策解读,8个配套实施细则由罗湖区产业空间服务保障署另行制定。

  一、修订背景

  (一)管理制度保障需要。《办法及细则》5年有效期已届满,需要延续一套管理制度来规范、指导我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国资管理模式变更需要。根据《深圳市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住宅物业的管理主体作了变更,需据此修订。

  (三)深化改革的迫切需求。《罗湖区2025年深化国有公共物业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改革方案》提出统筹街道物业整合利用、“市场+公益”运营文体设施等任务安排,需据此修订。

  (四)适应新形势新要求。2022年始,市财政部门陆续制订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和出租方面的制度,加之《办法及细则》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形势发展,需结合上位法和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五)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办法及细则》对一些情况缺乏约束性条款,存在漏洞,需修订完善。

  二、主要依据

  (一)《深圳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三)《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

  (四)《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五)《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

  (六)《深圳市罗湖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七)《罗湖区2025年深化国有公共物业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改革方案》。

  三、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结合机构改革和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物业资产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的产业空间统筹职责、不同类型物业产权登记的主体责任、政府物业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进一步补充管理原则。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在政府物业购置和租赁社会物业制度中补充了“先调配、后租赁、再购置”原则,在政府物业购置制度中补充了不得违反楼堂馆所建设有关规定的原则,在政府物业接收制度中补充了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尽数移交政府物业的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根据区国有公共物业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改革要求,一是提升租赁社会物业审批层级,二是将政府物业出租制度升格为运营制度,并补充了社会化运营方式及基本要求。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一是完善了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方式,二是完善了违规使用政府物业的情形。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并参考兄弟区管理办法,完善了违规使用政府物业的处理方式,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四、主要内容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1章45条,包括总则、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的规划建设、政府物业资产的购置和接收、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政府物业资产的账务处理、政府物业资产的调配和运营、政府物业资产的修缮与安全管理、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租赁社会物业、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目的、政府物业资产的定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方式和《办法》的适用范围;

  (二)《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的规划建设》主要规定了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的定义和未按标准建设的处理方式;

  (三)《政府物业资产的购置和接收》主要规定了政府物业资产购置的定义、购置前提和原则、政府物业资产接收的定义、接收前提和原则;

  (四)《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管理》主要规定了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的产权管理职责、不同类型物业的产权登记主体;

  (五)《政府物业资产的账务处理》主要规定了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的账务处理职责、账务移交所需资料;

  (六)《政府物业资产的调配和运营》主要规定了政府物业资产调配的定义和运营的定义、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部门的出租职责和调配职责;

  (七)《政府物业资产的修缮与安全管理》主要规定了政府物业资产修缮的定义、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管理责任和清查盘点责任;

  (八)《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主要规定了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的定义、六种处置方式的定义、处置基本依据和处置收益管理;

  (九)《租赁社会物业》主要规定了租赁社会物业的前提、原则和基本流程;

  (十)《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主要规定了政府物业资产的安全主体责任、违规使用政府物业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附则》主要规定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创产用房管理依据、政府物业资产范围界定、《办法》的生效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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