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

发布机构:罗湖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发布日期:2025-11-27

名 称:关于《罗湖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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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湖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解读

来源:罗湖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27 AI脑图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为加快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充分释放公共数据要素潜能,我区出台《罗湖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相关重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1+3”政策规则体系,为开发利用公共数据资源,引领带动各类数据资源融合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和工作指引。202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首次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系统部署;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开印发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和《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三份配套政策文件分别从强化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和建立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对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特别是授权运营全流程进行指导和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区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结合罗湖实际,形成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三、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可以打破部门壁垒和区域限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促进数据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动数据产业生态繁荣发展,加快数据要素应用建设,推进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有效抓手。

  四、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发布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制定的。共十二方面,分别是授权运营名称、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授权运营模式、授权运营范围、授权运营要求、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核算和收益分配机制、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各方权利义务、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其他事项。

  (一)授权运营名称

  明确授权运营名称及相关参与方。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

  明确运营机构的选择条件,包括资金、管理、技术、服务等。

  (四)授权运营模式

  明确整体授权的运营模式。

  (五)授权运营范围

  明确纳入授权运营的数据范围及要求。

  (六)授权运营要求

  明确授权运营期限、建设内容、技术保障、实施进度、评价标准、退出机制等授权运营要求。

  (七)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

  明确拟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包括支持公共治理、公益事业和产业发展、行业发展两大类等。

  (八)核算和收益分配机制

  明确运营机构授权范围内经营成本和收入等核算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等。

  (九)保护和应急处置措施

  明确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十)各方权利义务

  明确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及相关参与方权利义务。

  (十一)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

  明确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及考核评价要求。

  (十二)其他事项

  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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