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罗湖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日期:2024-10-29
名 称:关于《深圳市罗湖区参加广东省运动会、深圳市运动会赛事奖励办法》的文字解读
文 号:无
一、制定说明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强国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促进罗湖区竞技体育事业发展,努力提升罗湖区体育竞技水平,为国家、省、市培养输送更多的体育后备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原国家体委、人事部〔1996〕314号)等相关文件,参照深圳市龙岗区、盐田区和坪山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结合罗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罗湖区参加广东省运动会、深圳市运动会赛事奖励办法》(下称“《奖励办法》”)。
二、背景依据
(一)政策背景
1996年7月3日国家发布《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深圳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出台了《深圳市参加亚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深圳市参加全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深圳市参加省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三份奖励方案(深文﹝2019﹞342号),深圳市龙岗、坪山、盐田等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是在国内、深圳市及深圳市其他区的奖励办法基础上出台,有利于填补罗湖区关于体育竞赛和人才培养奖励的空白,延缓罗湖区优秀运动员外流,激励罗湖区运动员在体育竞赛中勇创佳绩,为罗湖区增光添彩夺荣誉。《奖励办法》出台既是配套上级相关政策的需要,更是完善罗湖区体育竞赛和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加速罗湖区优秀体育人才引进的需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原国家体委、人事部〔1996〕314号);
3.《深圳市参加亚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
4.《深圳市参加全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
5.《深圳市参加省运会相关人员奖金奖励方案》。
(三)参考依据
1.《深圳市龙岗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办法》(深龙文规〔2019〕1 号);
2.《深圳市坪山区体育竞赛及人才培养奖励暂行办法》(深坪文规〔2020〕1 号);
3.《深圳市盐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暂行办法》(深盐文规〔2020〕1 号)。
三、制定意义
颁布《奖励办法》填补了罗湖区关于体育竞赛和人才培养奖励的空白,将使得奖励有章可循,提高了奖励的可操作性,完善了罗湖区体育竞赛和人才培养的激励机制,延缓了罗湖区优秀运动员外流,有利于更好地调动罗湖区竞技体育工作者和运动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罗湖区体育人才队伍的建设,不断提升罗湖区体育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加快罗湖区优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进而提升罗湖区竞技体育水平,对罗湖区竞技体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文件内容
《奖励办法》包括七个章节,共二十三条。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奖励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适用范围等;
(二)第二章“奖励对象及基本条件”,明确了《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及其基本条件等;
(三)第三章“深圳市运动会赛事奖励范围和标准”,明确了深圳市运动会单项项目、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获奖运动员、带队教练的奖励范围和标准等;
(四)第四章“广东省运动会运动员奖励范围和标准”明确了广东省运动会单项项目、接力及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四人及以上)获奖运动员的奖励范围和标准以及培养输送教练员的奖励原则等;
(五)第五章“奖励申报程序”,明确了奖励申请的审核主体、审核流程及申请材料等;
(六)第六章“奖励使用和支出管理”,强调了奖励专款专用原则,明确奖励申报不得弄虚作假、运动员和教练员在训练和参赛过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等;
(七)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奖励办法》的有效期、解释权等。